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現行的房產稅是第二步利改稅以后開征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198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7月22日,在財政部舉行的地方稅改革研討會上,相關人士表示,房產稅試點將于開始推行。但鑒于全國推行難度較大,試點將從個別城市開始。
1月,重慶首筆個人住房房產稅在當地申報入庫,其稅款為6154.83元。8月12日,30余省市地稅部門為開征存量房房產稅做準備。7月,房產稅改革擴圍有可能下半年落成,杭州也許成為第三個征收房產稅的城市。
計算方法
從價計征
從價計征是按房產的原值減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計征,其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年稅率1.2%[2]
從租計征
從租計征是按房產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沒有從價計征的換算問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其余均從次月起繳納。
個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