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異地申貸需滿足限購條件
日前,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聯合印發《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對公積金繳存和申貸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異地互貸的內容備受關注。《通知》規定,實現住房公積金繳存異地互認、轉移接續,并推進異地貸款業務。據悉,佛山雖未執行《通知》內容,但珠三角8市之前早就可以互貸,不過需要先滿足限購條件。
珠三角8市早可互貸
《通知》出臺后,網友佩林問記者,她的公積金在上海,但想在佛山買房。針對外省地區的公積金能否在佛山申貸,記者未得到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確切答復。但據了解,珠三角8市早就可以互貸。在5月,廣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門、中山、東莞、肇慶8個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共同簽訂了《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城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合作協議》,實現了珠三角8城市住房公積金的互貸。當然,公積金互貸的前提是滿足限購要求。根據廣州、佛山兩地的限購政策,前者需要在本地連續繳納3年社保才具備買房資格,佛山也需要繳納1年社保才具備買房資格。若想要動用廣州公積金,在佛山申請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買房,必須在佛山具備購房資格。同時,外地人來佛山購房,貸款額度只能根據佛山的要求。
此外,《通知》規定,對曾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現繳存地繳存不滿6個月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