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地區公積金貸款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具有日照市行政區域內的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證明的職工;
第二,申請時已連續一年以上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并沒有支取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同時無公積金貸款余額;
第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且首期付款金額不低于所購住房價值的30%;
第四,有較穩定的職業及經濟收入,具備相應的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良好;
第五,有公積金中心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 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作為保證人;
第六,日照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它條件。
另外,在日照申請貸款之前,可以先向日照當地相關部門進行咨詢。在悉數滿足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后,就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了。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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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照公積金提取條件
第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2%的;
(七)職工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終止勞動關系兩年以上未就業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遇到重大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一)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并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同時注銷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已為他人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保證的(包括借款人配偶),借款人在兩年以上的還款期內未發生逾期還款情況,符合第(一)款、第(五)款情形,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但應保留貸款余額10%以上的金額。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購建、大修商業用房、別墅、辦公用房、車庫及償還該項目貸款本息的;
(三)以離婚、分割、析產、死亡、繼承、贈與、交換等非房屋買賣交易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二、日照公積金提取流程
二十五條 職工憑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資料,填寫《日照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經職工本人簽名、單位簽署審核意見加蓋單位公章,并由單位開具《日照市住房公積金支款憑證》加蓋單位預留財務印鑒后,由單位公積金專管人員或職工本人持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向公積金管理部申請辦理提取手續。
職工如有特殊情況需由配偶代辦的,另需提供其配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結婚證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由他人代辦的,另需提供委托授權公證書及代辦人居民身份證。
第二十六條 公積金管理部對公積金提取經辦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查核實,符合提取條件的應當場即時辦理;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準提取的決定。符合條件準予提取的,即時在《提取申請表》上填寫提取金額并蓋章確認,并在《支款憑證》上填寫提取金額加蓋中心預留財務印鑒后,留存《日照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復印件,《支款憑證》交由提取申請人到是委托銀行辦理資金支取,受委托銀行為其辦理資金劃轉手續。不符合提取條件的,退還申請表和相關材料,《支款憑證》作廢,并告知經辦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二十七條 公積金提取支付采取轉帳支付方式。符合第六條第(一)款條件提取的,按照與提取人的約定,資金一般劃轉到售房單位(建造、翻建、大修承擔方)賬戶;符合第六條第(五)款條件提取的,資金劃轉到借款人住房貸款還款賬戶;符合其他條件提取的,資金劃轉到職工本人銀行存款賬戶。
第二十八條 因單位破產、停產特殊情況,單位不能出具提取證明的,職工可憑規定的有效證明材料,直接到公積金管理部申請辦理提取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