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公積金提取條件擴大公積金受益面
新修訂的《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實施辦法》、《上海市低收入經濟困難職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物業服務費實施辦法》將自今年10月1日起實施。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租賃及支付物業服務費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進行了調整。
關于租賃提取政策范圍和標準調整為:
(一)承租由政府認定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可按家庭月房租金額全額提取;
(二)租賃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按規定每月最高提取金額由1000元提高至2000元。
關于物業服務費提取:
(一)居住共有產權房家庭;
(二)居住本市自有產權住房,且申請人月工資收入不高于當年度本市共有產權保障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準入標準的。提取標準由原來的不超過家庭月物業費50%調整為不超過每月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