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公積金免稅繳存基數提高
從7月起,廣州市住房公積金開始了新的繳存年度。15日,從廣州市地稅局獲悉,隨著廣州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數據的公布,廣州住房公積金免稅繳存基數上限也相應調整為17424元。
據介紹,單位和個人分別在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實際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部分,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同時,單位和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廣州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照此計算,在度本市單位和個人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在17424元(廣州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808元,即5808元×3)以下,且繳存比例不超過12%的,可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則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那么,是不是單位和個人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總額在4182元(17424×12%×2)以下的,就能免稅?市地稅局指出,不能簡單地用繳存的公積金總額進行對比,這樣計算稅前可扣除的金額是不準確的。只要“繳存基數”或“繳存比例”任一項超標,超出部分就需計征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住房公積金由單位繳存和個人繳存兩部分構成:單位繳存部分為繳存基數乘以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部分為繳存基數乘以個人繳存比例。廣州地稅局介紹,廣州單位及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各為5%—20%,具體繳存比例由單位和個人視實際情況自行選擇,繳存基數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均工資3倍、單位及個人的繳存比例分別超過12%的,應按照規定計稅。
廣州地稅局指出,單位和個人實際繳存的公積金,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時候要根據實際情況計算,不可一刀切。在此特別強調,必須是單位和個人雙方繳存公積金的基數和比例均符合上述標準和比例,才能準予從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若其中一方超基數或超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都必須將超出部分的金額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