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部建金管〔2005〕5號文件規定,依據黃岡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實際情況,經市管委會研究決定,確定度市直各單位住房公積金每月繳存補貼上限為1050元,下限為60元。請各單位遵照執行。
【相關政策】
黃岡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
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
(三)事業單位;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
(五)社會團體。
其他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可以按照雙方自愿的原則繳存住房公積金。
在職職工指公務員及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雖未簽訂合同但經過勞動仲裁部門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滿六個月以上的職工。
有條件的單位可以按照雙方自愿的原則,為實際工作不滿六個月未簽訂合同的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