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的通知
京房公積金發【2015】14號
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遏制套取住房公積金等不法行為,提高管理服務水平,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十四次全體會議決議,就進一步加強提取管理通知如下:
一、簡化部分購房或租房提取手續
(一)所購住房使用了住房公積金貸款
職工以購房(還貸)為由申請提取,所購住房使用了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部應在管理中心系統核實購房信息。經核實情況屬實,職工只需提供如下三項材料,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1.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2.提取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提取申請人銀行儲蓄存款賬戶。
職工配偶申請提取時,除按照上述規定提供材料外,還應提供夫妻關系證明;若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系統有職工配偶信息,夫妻關系證明可以不予提供。
(二)職工承租北京市公租房或廉租房
職工以承租公租房、廉租房為由申請提取,管理部應在北京市住建委網站“住房保障”模塊對承租事實進行核實。經核實無誤,職工只需提供如下四項材料,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
1.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2.承租發票(收據)原件及復印件;
3.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提取申請人銀行儲蓄存款賬戶。
職工配偶申請提取時,除按照上述規定提供材料外,還應提供夫妻關系證明;若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系統有職工配偶信息,夫妻關系證明可以不予提供。
二、加強對異地購房提取管理
職工在北京市以外的省市購房申請提取,除按管理中心已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外,職工所在單位應履行核實義務并出具“職工異地購房證明”,職工應出具單位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證明。職工所在單位主體資格不存在,由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部門開具“職工異地購房證明”。管理部應嚴格審核有關提取材料,材料真實的,準予提取。
三、加強以租房為由提取管理
(一)職工承租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
職工以租房為由申請提取,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每3個月可以提取一次,每次可提取申請日前3個月內的住房公積金,且每月提取的額度不得超過繳存上限,也不得超過月房租費。
職工租房自住,其配偶也可以申請提取。配偶提取時,除按照上述規定外還應提供夫妻關系證明。
2.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處于封存狀態,職工申請提取,管理部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前的3個月繳存額度為標準,為職工辦理提取。
3.職工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租房申請提取,應提供如下材料:
(1)提取申請書;
(2)出租房屋稅收委托代征點或稅務機關開具的租房費發票;
(3)房屋租賃合同;
(4)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證明;
(5)提取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6)提取申請人銀行儲蓄賬戶。
(二)職工承租北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房屋
職工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外租房申請提取,應提供如下材料:
1.提取申請書;
2.所在單位出具租房證明;
3.提供已按照房屋所在地管理規定納稅的證明及租房費發票;
4.房屋租賃合同;
5.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證明;
6.提取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7.提取申請人銀行儲蓄賬戶。
職工提取時按照本條第(一)項第1、2目規定辦理。
(三)提取材料的提交
職工首次提取時,應當按照本條及有關規定提交提取材料,房屋租期一年以上的,職工首次提取滿十二個月后,再次提取時須重新提交提取材料。管理部在職工每次提取時,須在租房費發票上記錄提取日期和金額。
四、遏制為提取住房公積金而轉移賬戶
為遏制某些單位違規協助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新單位不滿一年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供新單位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證明。
五、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
(一)管理部發現違規套取住房公積金,應立即終止正在執行的住房公積金提取。
(二)利用虛假材料套取住房公積金,違規職工應承擔下列后果:
1.管理部將職工違規行為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單位對職工予以批評或者做其他處理。
2.違規職工的個人信息記入管理中心“個人不良信息庫”,同時記入北京市有關征信系統。
3.自違規發現之日起三年內管理中心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
(三)單位協助職工套取住房公積金,違規行為記入管理中心“繳存單位不良信息庫”,同時記入北京市有關征信系統。
(四)違規套取住房公積金涉嫌違法犯罪的,由管理中心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六、附則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管理中心已頒布實施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