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2、如何理解住房公積金定義的內涵?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積累性和專用性。
3、新成立單位應當何時建立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
新成立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繳存登記。
4、新成立單位開戶時應提供哪些相關材料?何時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1)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需出具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法人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獨立核算企業需出具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國外、外地派出機構代表處或辦事處需出具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注冊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基礎信息登記表》、《匯繳清冊》(住房公積金開戶導入表)、《住房公積金繳款書》。
單位開戶時一并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5、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是如何確定的?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6、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基數是如何規定的?最低繳存基數是多少?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于本市政府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萊陽市繳存基數的下限為950元。
7、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基數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最低繳存基數僅適用于因生產經營困難,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單位。
8、現行的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比例是多少?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最低繳存比例各為6%;外商投資企業各為8%。
9、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是如何規定的?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并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單位繳存比例。
10、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當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11、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補繳金額應該如何確定?
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包括單位自行補繳和人民法院強制補繳)的數額,可根據實際采取不同方式確定: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自《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之月起(1999年4月)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管理中心可依據當地勞動部門、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