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江蘇省級機關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及額度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10%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戶口不在本市的;
(八)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符合(一)、(五)、(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六)項中的房租按實際租住的建筑面積計算,超過75平方米的按75平方米計算。
【公積金查詢,五險一金查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等費用:
(一)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三)連續失業兩年以上,未再就業,并無其他經濟收入來源,且男職工年滿45周歲、女職工年滿40周歲,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四)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大病提取公積金,省直住房公積金】重大疾病按照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等規定進行認定,即當年醫療保險結算管理中心累計為患者支付的醫藥費已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進入大病醫療救助范疇。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江蘇省級機關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實際發生的購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職工及其配偶在被拆遷后購買住房的,其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扣除拆遷補償款后實際發生的購房支出。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職工及其配偶累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貸款本息。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0%的,職工及其配偶當年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當年實際發生的超額房租。
職工及其配偶符合本細則第三條(一)、(五)、(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至少應當保留人民幣1元。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三條(二)、(三)、(四)、(七)項規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