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義務教育段地段生的認定有哪些規定? 地段生認定的具體規定如下:
(1)學生常住戶口應與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常住戶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學生戶口與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為確定施教區的依據。
(2)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常住戶口應與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戶口與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為確定施教區的依據。
(3)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有多處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則上以相對穩定、具備長期生活條件的一處合法固定住所(人均面積低于18平方米的除外)作為確定施教區的依據。在信息采集時需提供該處合法固定住所的相關信息證明。
(4)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無全產權合法固定住所,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產權合法固定住所可作為就近入學的依據。其他形式共有產權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則不作為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近入學的依據。
(5)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學生,按照屬地管理和就近入學原則,由所屬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居住地等情況,統籌安排公辦學校就讀。
(6)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及其子女戶口地和居住地長期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并為唯一居住地的,按照義務教育就近入學原則,學生初中施教區的確定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為依據。
(7)學生戶口與監護人不在同一戶籍,在施教區內無合法固定住所,由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學校就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小學畢業生,可憑相關證明在監護人戶口所在地依法入學:①父母雙方都是現役軍人(含武警);②父母雙方都是公派出國的專家、技術人員;③父母雙方戶口都不在市區;④孤兒。
(8)因改善住房條件、地塊改造等喬遷新居的,人已遷新居,戶籍尚未遷移的,施教區確定以新居住地為依據;因舊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遷,新住房尚未交付的,確定其施教區應以新安置的住房為依據;若家庭確有特殊困難,由所屬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
(9)隨遷子女(戶口不在本市),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應以其合法固定住所為依據就近入學;在本市無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蘇州市義務教育階段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積分入學實施細則》(試行)相關政策執行。
(10)對服務對象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記,登記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內認定一名地段生(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