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取工作
各類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在市招生委員會、市教育局領導下,由市教育考試院會同有關處室具體實施。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志愿擇優錄取。
1.錄取原則
⑴未參加中等學校招生統一文化考試的考生沒有被錄取資格;任何學校不得在中考前通過組織考試或變相考試的方式錄取新生;嚴禁任何學校招收已被其他學校正式錄取的考生,杜絕二次錄取。
⑵各類學校的錄取按考生填報志愿,依據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綜合素質的評定、藝術教育考試和理化生實驗操作考查等級進行擇優錄取。
⑶實行“學校負責、考試院監督”的錄取體制,7門學科原始成績和體育成績、英語聽力口語成績以及信息技術、地理、生物折算后成績相加成考試總分。按學校招生計劃數的110%向招生學校投檔。學校根據其預先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確定的錄取規則錄取,并負責對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對于最低錄取線上總分相同的考生,學校優先錄取文化成績高的,文化成績相同的依次按照語文、數學、英語成績之和,語文、數學成績之和,數學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⑷高中學校錄取的新生,綜合素質評定、理化生實驗操作須應合格以上等級,藝術教育考試應為C以上等級。
⑸熱點高中學校統招計劃的錄取工作分三步進行。第一步,在全市范圍內按志愿擇優錄取統招計劃的30%;第二步,在該校統招計劃30%的錄取線下降20分按志愿擇優錄取定向分配計劃;第三步,對于未完成的定向分配計劃,由市教育考試院根據考生志愿在全市范圍內擇優錄取。非在籍生、借讀生(借入、借出)、公辦初中的擇校生以及2015年7月1日后轉入的學生都不享受該初中學校定向計劃降分錄取政策。
⑹試行學校自主招生辦法。三星級以上普通高中,可根據需要試行自主招生,數量不超過招生計劃的10%,主要用于招收有特別專長的學生。由學校確定招生計劃數,制定自主招生原則,報市教育局核準后向社會公布。學校可采取初中推薦,特長面試,查驗學生初中階段的綜合實踐活動成果、才藝作品和成長記錄等,擬定人選,報市教育局審定。凡成績在該校錄取線下20分內,可在該校統招計劃錄取結束后辦理錄取手續。
⑺往屆生報考四星級高中在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中減15分后參加錄取。
⑻中考成績公布后,市教育局將公布各類學校最低控制錄取分數線。任何學校不得錄取控制線下的考生。
⑼師范類學校師范專業五年制高職最低錄取分數線不得低于中考總分的70%。
2.錄取順序:
⑴三星級以上高中。錄取工作分二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四星級高中,第二階段為三星級。全市統一劃線。錄取時間為6月29日至7月3日。
⑵“3+4”中職與本科分段培養項目學校在四星級高中之后,三星級高中之前錄取。錄取時間為7月1日。
⑶五年制高職、省屬普通中專。錄取時間為7月4日至6日。
⑷“3+3”中職與高職分段培養項目、中專、技工學院的錄取時間為7月7日至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