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一、基本要求
(一)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努力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堅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議事決策。凡屬職責范圍內的“三重一大”事項,都應集體討論決定,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決定得到正確貫徹執行。
(三)正確處理民主與集中的關系。黨政主要領導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保證權力的正確行使。
二、事項范圍
(一)重大決策
1、制定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內重要法規和國家重要法律法規及上級組織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見和措施。
2、制定和落實本鎮重大工作部署、財政預決算方案、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濟指標、考核分配方案等事關全鎮性的事項。
3、制定和實施鎮綜合體制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機關、事業單位職能配置,機構設置,基層黨組織的建制。
4、制定和實施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的工作部署。
5、制定、修改和廢除鎮級重要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等事項。
6、關系全鎮人民生產、生活、福利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7、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要干部任免獎懲
1、決定鎮管干部的推薦、提名、錄用、任免,包括機關、村(居)、企事業單位黨(總)支部成員的職務任免,村委會、居委會成員人選的配備及選舉結果的審核、通報等事項;
2、確定鎮管干部后備人選和黨員的發展工作;
3、推薦上級部門的有關榮譽人選;
4、對干部的考核獎勵和對違紀黨員干部的處理意見;
5、涉及干部人事方面需要上報的材料等;
6、其他重要事項。
(三)重大項目安排
1、重大建設項目安排,包括重大工程和實施項目以及征地拆遷安置等項目;
2、重大投資項目安排,包括以財政性資金或融資投資的重大項目;
3、重大活動項目安排,包括文化、體育、旅游等重大活動和節慶活動;
4、其他應由集體決策的重大項目安排。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
1、本鎮年度財政預算資金的安排和調整;
2、本鎮年度財政預算外資金的安排和調整;
5、其他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大額度資金使用。
三、主要程序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由鎮黨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黨委會議決策“三重一大”事項,要做到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證決策過程的科學民主和結果的公正合理。
(一)醞釀決策
1、“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應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對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實行聽證和公示制度,擴大人民群眾參與度。選拔任用干部,應事先征求同級紀檢部門意見。
2、“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鎮黨委班子成員可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醞釀,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集體決策。
3、提請鎮黨委會議審議的“三重一大”事項議題應按規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議題的有關材料要在黨委會議召開2個工作日前送達參加人員,確實無法書面送達的,應用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保證其有必要時間了解相關情況。因事請假不能參加會議的,應征求本人意見,會后將決策情況告知本人。
(二)集體決策
1、在鎮黨委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上,黨委班子成員應對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黨委班子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鎮黨委書記或會議主持人應在其他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后發表意見。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后再作決策。
2、鎮黨委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出席會議人數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會議方可舉行。其中分管議題工作的班子成員必須到會。議題表決應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采取口頭表達、舉手表決、無記名投票等表決形式進行,以贊成人數超過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為通過。若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應逐項表決。會議主持人在廣泛聽取大家意見的基礎上,適時進行歸納、集中,提出決定性意見。對于帶有實質性的有爭議事項,如無時限要求,一般應推遲議決,重新調研,待意見成熟后,再提交會議議決。表決一般采用記名形式(含口頭和書面等形式),每位黨委成員的表決意見記錄在案,以示負責。討論涉及干部、人事等敏感問題時,應進行無記名表決。表決涉及與本人利益有關的議題時,本人應主動回避。非黨委成員不參加表決。
3、鎮黨委成員的表決意見和理由等情況,應形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要明確具體事項、決策范圍、集體決策的形式和程序。會后要形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按獨立序列實行年度編號。會議紀要須記錄每個議題的討論、表決情況及最后決定,說明形成決定的依據和理由,明確落實決定的責任及實施監督的辦法。《紀要》應發給領導班子成員。
4、上級領導、有關職能部門、監督部門人員和黨代表等可根據議題內容,列席黨委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職能部門、監督部門及相關人員。
5、對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策和需保密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不得泄密,否則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執行決策
1、“三重一大”事項經鎮黨委會議決策后,由黨政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黨委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
2、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意見。
3、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確需變更的,應由鎮黨委會議重新作出決策;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作出臨時處置的,應在事后及時向鎮黨委報告,未完成事項如需鎮黨委會議重新作出決策的,經再次決策后,按新的決策執行。
四、監督檢查
為確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實處,提高監督的有效性,應整合各方力量,從工作程序和實際效果等方面切實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一)鎮黨政班子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鎮黨委會議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
(二)有關監督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監督情況應及時向鎮黨委領導匯報。
(三)鎮黨委辦公室或相應部門應對黨委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建立督查制度,負責跟蹤督查決策的執行情況,并向鎮黨委會議報告。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執行情況,除依法應保密的外,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應范圍內公開。
(四)對未經鎮黨委會議集體決策就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有關部門和人員應及時向同級或上級黨委(黨組)紀檢組織、組織部門報告。
(五)“三重一大”事項的制度,將接受上級組織和黨內外的監督。把執行“三重一大”制度作為加強領導班子建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
五、責任追究
(一)凡屬下列情況造成嚴重政治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應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鎮黨委集體決定的;
2、未經鎮黨委集體討論決定而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事后又不通報的;
3、未向鎮黨委班子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責任人;
4、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糾正的;
5、對鎮黨委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并造成嚴重損失的;
6、其他因違反本實施辦法而造成損失的。
(二)責任追究主要依據當事人的職責范圍,明確集體責任、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主要領導責任。
(三)對造成嚴重政治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應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根據事實、性質、情節應承擔的責任,依紀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的責任。
(四)責任追究的方式有責令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免職、責令辭職、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