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五中全會宣布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針對此事,海南省衛計委基層指導處處長對于海南何時全面放開二胎的問題作出了回答。那么關于海南省二孩政策具體有什么消息呢?
2017年3月31日修訂的《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第十六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于超生。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雙方再婚前各生育兩個以內子女,再婚后無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殘疾,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四)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復婚。
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因子女死亡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八條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農村居民,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少數民族(不含人口在一千萬以上的少數民族)且夫妻雙方工作生活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生育兩個子女都是女孩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村民委員會轉為居民委員會之日起三年內,依照前款的生育規定執行;三年后依照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執行。
海南省女方產假188天
3月31日下午,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在海口閉會。會上,通過最新修改的《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對海南的生育政策、婚假產假等方面進行調整。
《條例》中提到,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個月的產假,給予男方15日護理假。此《條例》將從2017年3月31日起實施。
調整完善生育政策 四種情況可以申請再生育
《條例》刪除“鼓勵晚婚、晚育”和“城鎮居民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內容,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并加入“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于超生”的規定。
《條例》明確規定經批準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情形:
(一)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雙方再婚前各生育兩個以內子女,再婚后無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殘疾,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四)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條例》同時還規定,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復婚。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一方的再生育政策。
婚假:13天 產假:188天
《條例》中提到,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日,并取消原條例晚婚假的規定。國家規定假期為3天,增加婚假10天,即所有依法登記的夫妻都可享受13天的婚假。
《條例》規定,凡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個月的產假。目前國家規定的產假是98天,增加3個月,按每月30天,女職工共可享受188天的產假。而在條例修改前,只有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女職工可享受188天的產假。
男方護理假方面,《條例》規定給予男方15日的護理假,取消現行條例晚育護理假的規定。政策調整前,男方最多能休護理假10天。
《條例》還規定,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享受全勤待遇。產假期滿后,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止,其工資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和計算工齡。
政策調整后計劃生育家庭享受的優扶政策不變
根據《計劃生育法》“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立法精神,《條例》保留了原條例中有關計劃生育家庭的獎勵、優待、扶助政策,并限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
《條例》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由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自發證之日起每月領取不低于10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至子女年滿十八周歲。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