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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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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中小學事業單位教師崗位設置聘用

管理實施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9號),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印發<關于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9號)和國家及省關于事業單位崗位設置聘用管理的有關政策要求,全面推進我省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建立與事業單位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相銜接、符合教師職業特點、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制度,充分調動廣大中小學教師的積極性,為中小學聘用教師提供基礎和依據,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現結合我省實際,就我省中小學事業單位教師崗位設置聘用管理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適用范圍

(一)全省普通中小學、職業中學、幼兒園、特殊學校、工讀學校以及省、市、縣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機構(統稱中小學,下同)適用本實施意見。

(二)上述學校機構中在編在職在崗,且從事中小學教學教研的專業技術人員,納入教師崗位設置聘用管理。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黨管人才、服務發展的原則。

(二)堅持按崗聘用、競爭擇優的原則。

(三)堅持按需調整、合理優化的原則。

(四)堅持科學規范、動態管理的原則。

(五)堅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

三、教師崗位類別與等級

(一)根據中小學的特點,專業技術崗位分為教師崗位和其他專業技術崗位,其中教師崗位是中小學專業技術主體崗位。中小學教師崗位指具有教育教學教研工作職責和相應教師資格與相應能力水平要求的專業技術崗位;其他專業技術崗位主要包括工程實驗、圖書資料、財務會計、電化教育、衛生保健等具有教學輔助工作職責的專業技術崗位。

(二)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其中正高級崗位分為4個等級,即一至四級;副高級崗位分為3個等級,即五至七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為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是員級崗位。

(三)中小學教師崗位名稱及崗位等級為:正高級教師崗位名稱為正高級教師,分別對應一至四級專業技術崗位。副高級教師名稱為高級教師,分別對應五至七級專業技術崗位。中級教師崗位名稱為一級教師,分別對應八至十級專業技術崗位。初級教師崗位名稱為二級教師,分別對應十一至十二級專業技術崗位。員級教師崗位名稱為三級教師,對應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

四、教師崗位總量與結構比例

(一)崗位總量

中小學教師崗位總量應根據編制部門核定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編制數確定。中小學教師崗位設置要優先滿足教學工作需要,并結合學校事業發展,實行動態管理。

(二)崗位等級結構比例

1、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中小學的功能、規格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確定。高、中級教師崗位的設置要根據學校實際,兼顧不同學科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有利于促進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和新課程改革的實施。

全省中小學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結構比例如下:

單位類型

高級

中級

省級示范性普通高中(職高)

≤40%

≤50%

其他普通高中(職高)

≤33%

≤55%

初級中學

≤28%

≤55%

小學

≤10%

≤60%

省、市級示范性幼兒園

≤10%

≤58%

其他幼兒園

≤8%

≤55%

2、正高級教師數量國家實行總量控制,人數較少,考慮我省高層次人才總量不足的現狀,我省正高級教師崗位聘任不受單位結構比例限制。

3、特殊學校、工讀學校、教研室及校外教育機構比照同級中小學學校進行設置。對規模小、人員少、較分散的中小學事業單位,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會同教育部門,按照控制標準,研究制定此類中小學崗位設置(調整)方案。

4、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應在規定的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結構比例范圍內進行合理設置,既要考慮現實矛盾,又要保障事業發展,采取分段核崗、逐步到位的方式,根據不同學校單位的實際,動態調整設置各中小學專業技術崗位的結構比例。

5、高、中級之間的崗位原則上不互相借用,但在專業技術5級~7級、8級~10級之間可高借低用,不能低借高用。中級崗位數已被占滿,或已超崗聘用的中小學事業單位,經單位職工大會討論通過,主管部門同意,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在其高級空崗數60%的比例范圍內給予借崗。

6、各中小學在同級教育部門的指導下,結合自身實際,按照省中小學教師高、中、初級內部不同等級崗位基本任職條件,根據各教師崗位等級職責任務、專業技術水平和業績貢獻要求等綜合因素,可自行確定本單位各崗位等級具體競聘細則。競聘細則應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三)特設崗位。特設崗位是根據中小學的特點和發展規律,為適應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經批準設置的工作崗位,是中小學中的非常設崗位。特設崗位的等級根據規定程序確定。特設崗位不受學校(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務后,按照管理權限予以核銷。

獲貴州省特級教師、教學名師、鄉村教育家稱號的,可不受單位崗位結構比例限制,其余中小學特設崗位政策繼續執行黔人社廳通?2013?86號文件有關規定。

五、按崗推薦評聘程序

考核推薦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及崗位聘用工作要進一步落實用人單位自主權,探索和完善各中小學自主選人用人機制。考核推薦評聘工作應至少包括核定推薦空崗數、個人申報、考核推薦、公示、評審、聘用等環節。

(一)核定推薦空崗數。各中小學要在當年6月份前,按規定程序到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時核定當年擬推薦申報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空崗數。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各中小學上年末高、中級崗位空崗數,按40%的比例(四舍五入)核定當年該中小學推薦評審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空崗數。對于上年末高、中級崗位空崗數只有1個,或已沒有空崗的中小學,當年核定該級別崗位推薦數不多于1名。各單位的核定推薦空崗數應及時在本單位進行公布。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三年,且符合申報評審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時間規定程序的,申報評聘時,可不占當年單位的核定推薦空崗數。

(二)個人申報。各中小學在編在職在崗教師,根據本單位當年核定的推薦空崗數,按照國家和省有關中小學教師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標準,在各地規定的時間程序范圍內,向所在學校提出申報。

(三)考核推薦。各中小學要在同級教育部門的指導下,按照一地一策、一校一策、優中選優的原則,結合自身實際,研究制定本單位考核推薦實施細則。考核推薦實施細則須經本單位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2/3以上人員同意審定通過。審定通過的考核推薦實施細則應向全校教職工公開,并報同級教育部門備案。各中小學要嚴格按照本單位考核推薦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程序,在本單位當年核定推薦崗位數范圍內確定推薦人選。

(四)公示。各中小學考核推薦的人選應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評審。由同行專家組成的評委會,按照評價標準和辦法,對學校推薦的擬聘人選進行專業技術水平評價。評審結果經公示后,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認。

(六)聘用。各中小學應根據聘用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將通過評審的教師聘用到相應崗位。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優化辦事流程,簡化辦事手續,及時辦結相關聘用手續。

六、鼓勵和引導中小學教師到鄉村任教

(一)提高鄉村薄弱學校崗位結構比例。對村級學校(含教學點)、邊遠少數民族鄉鎮和艱苦邊遠貧困地區鄉鎮中小學的結構比例,各地區可根據需要,在同級中小學結構比例的基礎上,高級崗位上浮兩個百分點,中級崗位上浮三個百分點。

(二)鼓勵各級各類優秀教師向基層一線流動。對于縣級及以上中小學在編在職在崗教師,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調動交流到鄉村中小學;或是鄉村中小學引進的急需高層次人才,可不受單位崗位結構比例限制。

(三)向優秀鄉村教師傾斜。對在村級學校(含教學點)、或在邊遠少數民族地區和艱苦邊遠貧困地區鄉鎮薄弱學校(由同級教育部門給予認定公示)連續任教三年及以上,經任教學校考核表現突出(近3年連續單位綜合考核排名均位列前30%),并報同級教育部門同意,且符合具體評價標準條件的教師,在評聘教師崗位時,可不受單位崗位結構比例限制。

(四)引導教師到農村學校支教。城鎮中小學教師由單位選派到農村學校全職支教三年及以上,經支教學校考核表現突出(連續3年單位綜合考核排名均位列支教學校的前40%),并報同級教育部門同意,且符合具體評價標準條件的教師,同等條件下優先評聘(由所在單位給予適當加分)。

(五)推行“跨校評聘”。各地區可結合本地實際,自行制定本地區跨校評聘工作方案。“跨校評聘”須先征得相關學校同意,遵循自愿原則,積極引導有條件的教師有序參與。重點鼓勵空崗數額少且符合競聘條件人員多的學校中的教師到空崗數較多且符合競聘資格條件教師少的學校參加競聘。對于參加“跨校評聘”的教師,各相關部門應簡化程序,為其辦理調動交流手續。此類教師在申報評聘高(中)級職稱時,可不占調入學校當年的核定推薦空崗數。

(六)探索特設崗位教師校際交流工作。為推動城鄉義務教育資源均衡配置,促進優秀教師校際交流,按照崗位專設,職務特聘、待遇先兌、關系不動的原則,探索專業技術特設崗位教師校際交流工作新機制。各地區開展特設崗位教師校際交流評聘工作,由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聯合組織實施。各市(州)每年須提前制定特設教師評聘工作方案和崗位計劃,認真開展調研,選擇確定好受助學校和所需學科,科學設定高級崗位指標,從縣及以上重點學校選派優秀教師到鄉村中小學從事3年以上教育教學服務。每年開展特設崗位教師校際交流工作情況,要及時將相關情況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教育廳。

七、健全完善評聘監督制度

(一)實行崗位設置核準制度。中小學崗位設置工作按國家和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施工作程序相關規定執行。經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作為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和兌現崗位工資的依據。經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應保持相對穩定,學校(單位)因事業發展需要調整崗位設置方案的,應按規定程序進行變更核準。

(二)強化責任追究。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自覺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和紀檢監察部門及廣大教師的監督,確保各環節程序公正規范,推薦評審聘用公開透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教育部門要強化工作職責,加強監管,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對違反中小學教師崗位設置聘用管理政策規定的個人和單位,嚴肅追究責任。涉嫌違紀違法的,要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三)嚴控崗位結構比例標準。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教育部門對各學校(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的調整,要按照統籌兼顧、資源均衡、保證重點、有保有壓、循序漸進、強化監管的原則,不搞“一刀切”,加強動態管理和宏觀調控。嚴禁擅自突破結構比例控制標準,也禁止采取“一步到位”的簡單方式將結構比例調整設置到最高控制線。

(四)嚴肅按崗推薦聘用工作紀律。自我省實施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后,全省各中小學一律不允許進行崗位結構比例之外,與崗位聘用制度相脫離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推薦、評審和聘用。各有關部門(單位)也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防止在改革后有評審通過人選的情況下出現“有崗不聘”的現象。

(五)堅持“空崗補缺”。各學校(單位)補充教師、進行教師崗位等級變動(晉升)需在有空崗的前提下進行。崗位無空缺時(有相關政策規定的除外),不得任命、聘用和公開招聘相應崗位類別或崗位等級的工作人員,嚴禁無崗進人和超崗聘用(任)。對已獲得高、中級教師職稱,在調入(學校)單位無對應空崗的前提下,降低崗位等級進行交流的教師,即便三年內(學校)單位出現空崗,也須維持降低后的崗位等級三年不變;三年后,可參加本單位當年的“按崗競聘推薦”,競聘成功的,聘任到相應崗位,兌現相應待遇。

八、強化聘后管理

教育部門要根據教師特點,加強對本地區教師考核工作的指導。要建立健全崗位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調整崗位、晉升職務和工資分配的重要依據。各中小學要在教育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教師崗位特點和聘任期限,結合教師各等級崗位職責要求和條件,制定可操作量化的考核標準,確定每一個具體崗位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目標任務,作為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據,定期對聘用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對考核合格者續聘,不合格者解聘或低聘,做到能上能下,打破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終身制,做好受聘人員的管理工作。

九、妥善化解矛盾,做好前后政策銜接

對于在改革前已經取得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但尚未聘用到相應崗位的人員,原有資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應崗位時不再需要經過評委會評審。對目前尚在職在編在崗,并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確因崗位限制尚未聘任的教師,各地、各單位要堅持問題導向,做好前后政策銜接,妥善化解矛盾;要根據各自財力狀況,結合本地實際,在3年內逐步將這部分人員全部聘任消化到位。在此期間,上述人員也可參加本單位當年的“按崗競聘推薦”,競聘成功的,聘任到相應崗位,兌現相應待遇。

十、組織實施

(一)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要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研究提出本地區、本部門(單位)的實施辦法,并認真組織實施。

(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教育部門要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加強協調、溝通和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履行好崗位設置和人員聘用綜合管理部門的職責,加強政策調控和指導監管。教育部門要發揮業務主管部門作用,按照優化結構、合理配置要求,以建立健全單位績效考核為重點,以崗位結構比例調控管理為手段,促進各中小學建立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運行機制。

(三)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及時總結經驗,發現、研究和解決改革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遇到重要情況,要及時上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教育廳。

(四)本實施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實施。之前相關政策規定與本意見存在沖突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實施意見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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