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云南省居住證有效期分為1年、3年、5年,以后可能統一為1年。5日,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在網站公布《云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修訂草案擬規定,居住登記滿半年的流動人口可按規定申領居住證,未來我省將逐步推廣使用智能卡居住證。有意見的單位和個人可9月5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將意見反饋至省法制辦。
2013年1月1日,現行《云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正式施行,其中規定《云南省居住證》有效期分為1年、3年、5年,修訂草案中把有效期改為1年。此外,修訂草案還刪除了《條例》第十一條,即:流動人口擬居住30日以上的應當向轄區流動人口服務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云南省居住證》,并按照規定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居住證明或者用工證明等材料。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服務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應當發給《云南省居住證》。有下列情形之一,流動人口本人不要求領證的,可以不發證:(一)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的;(二)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辦理居住登記的。
此外,修訂草案擬規定,《云南省居住證》記載項目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遺失、損毀的,應當辦理補領手續;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居住的,應當按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簽注。《云南省居住證》工本費納入州(市)財政預算,居住登記以及《云南省居住證》的辦理、變更、補領、簽注,不得收費。《云南省居住證》式樣、標準和制作由省公安機關規定,并負責逐步推廣使用智能卡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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