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7月1日起,廣東大學生可能要和樓下的宿管阿姨說再見了。廣東省所有高校宿舍都有了統一的管理標準,網線、洗衣房都將成為標配,新建宿舍生均面積不得少于8平方米。不過廣東學生最關心的空調問題還是沒有納入硬性規定。
首次出臺標準有效期三年
為進一步規范高等學校學生公寓(宿舍)管理,提升學生公寓服務育人功能,推進學生公寓標準化建設,廣東省教育廳出臺了首個《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公寓(宿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分七章,四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學生公寓和學生公寓管理服務定義、公寓管理服務原則要求、公寓管理組織機構與職能、公寓條件與設施、日常管理與服務、安全管理、學生的思想教育與日常行為管理、住宿費的收取和使用管理等。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寓要智能化信息化管理
該《辦法》規定,學生公寓室內生均建筑面積7平方米以上,生均使用面積及居住人數應達到如下標準:本(專)科生不少于3平方米,每室4至6人;碩士生不少于4.5平方米,每室2至4人;博士生不少于6平方米,每室1至3人。
《辦法》督促學校加大學生公寓建設和改造力度,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學生公寓應達到如下標準:本科生公寓4人1間,生均建筑面積8平方米;碩士生公寓2人1間,生均建筑面積12平方米;博士生公寓1人1間,生均建筑面積24平方米。
《辦法》規定了學生公寓需達到的基本條件,要求學校應推行學生公寓智能化、信息化管理,為學生學習生活提供便利。不少細節規定相當貼心,比如寢室人均至少一個單獨使用的電源插座,配備有上網設施,安裝有智能限電裝置;每棟學生公寓主要進出口、重點位置及公寓區內應配備安保視頻監控設施;每棟學生公寓應設置專用的會客室(區);公寓內或臨近區域設有洗衣房或洗衣設備;每棟公寓樓底層設置無障礙房1-2間,并設置無障礙通道,方便傷、病、殘疾學生的生活。
不過廣東學生最為關心的空調問題并沒有硬性規定,《辦法》表示, 未安裝空調的學生公寓房間內須配有公用電扇滿足學生納涼需求。
宿管人員須大專以上學歷
在宿舍管理方面,《辦法》明確了學生公寓管理機構每學年至少召開兩次學生公寓管理機構全體會議,對學生公寓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具體措施及問題進行決策,其中必須有學生自治組織代表參與決策。
對于學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和服務人員,《辦法》也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應按照不低于住宿學生人數8‰的比例配備管理和服務人員,管理人員應具備大專以上的學歷。管理和服務人員應具備符合學生公寓管理要求的工作能力或專業技術資格,身體健康,并通過崗前培訓。
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公寓(宿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高校學生公寓(宿舍)(以下簡稱學生公寓)管理,提高學生公寓服務質量,強化學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學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見》和《教育部關于切實加強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學生公寓是指高等學校學生住宿專用的房屋以及附屬設備、設施和場地等各類學生住宿建筑物。
學生公寓管理服務是指高等學校學生住宿房屋和配套的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的維修、養護、管理,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生活秩序的維護;以及對入住在學生公寓內的學生的教育、指導和服務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高校校內和校外建設和使用的學生公寓,以及高校在校外統一租用的學生公寓。
第四條 學生公寓的管理服務,要以人為本,堅持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環境育人。通過高效優質的管理服務,把學生公寓建設成“管理規范、安全舒適、整潔優雅、文明和諧”的宜居場所。通過將學生公寓管理服務工作與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相結合,將學生公寓建設成教育人、培養人,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的重要陣地。
第五條 學生公寓管理服務實行規范化和科學化管理。后勤管理部門、學生工作部門、保衛部門、基建部門、財務部門、各院系應分工明確,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學生公寓管理服務。
第六條 學校應確保投入到位,及時劃撥充足的學生公寓管理經費,用于改善學生住宿生活條件、購置相關設施設備及支付學生公寓管理和服務相關費用,提供與學生規模相適應的住宿資源和條件。學生公寓的規劃建設、管理服務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積極創建符合國家標準的學生公寓。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能
第七條 學生公寓管理機構(如學生住宿管理委員會、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等)是學校專門設立的學生公寓管理部門。學生公寓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一般由學校分管后勤工作或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成員由后勤管理、學生工作、保衛、基建、財務等相關職能部門領導、院系領導代表、學生公寓管理執行機構代表及學生自治組織代表組成。
學生公寓管理機構依照學校要求履行公寓管理職責,接受學校領導,對學校負責。
第八條 學生公寓管理機構主要有以下職責:
(1)依照法律法規制定本校學生公寓管理辦法;
(2)明確各職能部門對學生公寓管理職責;
(3)監督檢查學生公寓管理服務和收費工作;
(4)協調解決有關學生公寓管理服務的矛盾和糾紛,維護當事各方合法權益;
(5)根據學校要求,負責有關學生公寓管理服務的其他工作。
學生公寓管理機構每學年至少召開兩次學生公寓管理機構全體會議,對學生公寓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具體措施及問題進行決策。
第九條 學生公寓管理執行機構(如學生公寓中心、學生公寓服務中心等)是學生公寓管理機構授權,直接承擔公寓日常管理與服務的執行機構,接受學生公寓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
第十條 學生公寓管理執行機構主要有以下職責:
(1)參與學生公寓文化建設,開展各類公寓文化活動,記錄和考評學生在公寓的行為表現,提出獎勵和處理意見;定期收集和反饋學生意見;
(2)負責學生公寓日常管理服務工作,主要包括安全、衛生、水電等設施設備的維護;提出設施設備購置需求;提出學生公寓區各類便利生活的商業設施設立的建議等;
(3)制定和實施學生公寓各項管理服務具體細則。制定和實施學生住宿分配、調整及畢業生離校退宿工作制度、公寓值班制度、學生公寓安全(包括消防安全、學生人身及財產安全等)管理目標責任制度及其它制度規章;
(4)受理學生公寓突發公共事件,聯絡相關部門處理;
(5)監督學生公寓各級管理崗位制度實施情況,管理服務人員的聘用、調配、業務培訓和考核;
(6)有關學生公寓管理服務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學生公寓應按照不低于住宿學生人數8‰的比例配備管理和服務人員,管理人員應具備大專以上的學歷。管理和服務人員應具備符合學生公寓管理要求的工作能力或專業技術資格,身體健康,并通過崗前培訓。
第十二條 學校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招投標委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物業企業為學生公寓提供日常管理和服務。
第十三條 學生公寓物業管理和服務的范圍包括:
(1)門窗、家具和水電等設施的日常維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維護與保養;
(2)公寓區內道路、公共場所及共用樓梯走廊的保潔;
(3)公寓區內花草樹木、綠地及綠化設施的養護管理;
(4)協助學校職能部門加強校外公寓區內餐飲食堂,洗衣、理發、銀行、郵政、通訊和學生活動中心等公共場所設施的經營和管理;
(5)協助做好公寓區內的治安消防、門衛值班等安全保衛工作;
(6)公寓物業管理和服務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條 倡導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與自我服務,培育和發展各級學生自治組織,在學校相關部門指導下參與學生公寓的管理、服務、監督和文化共建。
第三章 條件與設施
第十五條 學生公寓室內生均建筑面積7平方米以上,生均使用面積及居住人數應達到如下標準:本(專)科生不少于3平方米,每室4至6人;碩士生不少于4.5平方米,每室2至4人;博士生不少于6平方米,每室1至3人。
學校應加大學生公寓建設和改造力度,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學生公寓應達到如下標準:本科生公寓4人1間,生均建筑面積8平方米;碩士生公寓2人1間,生均建筑面積12平方米;博士生公寓1人1間,生均建筑面積24平方米。
第十六條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作為學生公寓。學生公寓不能兼作其他用途,學生生活服務和學校辦公用房(非對外窗口單位)除外。
第十七條 學生公寓設施設備應滿足學生基本生活需求,既有學生公寓與新建、改建、擴建學生公寓應具備以下條件:
既有學生公寓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樓道、樓梯、地面、電梯間清潔,無破損,無衛生死角。墻面整潔,無嚴重印痕和掉墻皮現象。
(2)寢室配備完好的床、桌椅、衣柜、書架等生活設施設備及生活必須用品放置處、衣物晾曬處;
(3)寢室人均至少一個單獨使用的電源插座,配備有上網設施,安裝有智能限電裝置;
(4)公共區域地面材料為水磨石、地板磚或以上標準,衛生間、盥洗室墻面貼瓷磚,高度不低于1.5米;
(5)每棟學生公寓應設置專用的值班室,盡可能為學生設立活動室或活動空間;
(6)每棟學生公寓主要進出口、重點位置及公寓區內應配備安保視頻監控設施;
(7)公寓區設有與校園卡相配套的數字信息管理設備;
(8)學生公寓區應設有自行車臨時停放場所;
(9)學生公寓可留有適當數量的機動用房,用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隔離、維修房間的周轉;
(10)有紗窗和蚊帳懸掛裝置,有衣物晾曬處;
(11)既有防盜門窗應留有逃生出口。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學生公寓除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1)寢室設有陽臺,封閉的陽臺能自由開合,一樓公寓可不設陽臺;
(2)每棟學生公寓應設置專用的會客室(區);
(3)設有儲物間,能夠滿足部分或全部學生存放大件行李物品的需要。
(4)公寓內或臨近區域設有洗衣房或洗衣設備;
(5)衛生間、盥洗室墻面應瓷磚到頂;
(6)公寓區域內有方便的飲用開水裝置,提供符合國家飲用水標準的熱水,保持供水正常;
(7)有固定的多功能圖書、娛樂與健身場所,設施配置完好,基本滿足學生需求;
(8)每棟公寓樓底層設置無障礙房1-2間,并設置無障礙通道,方便傷、病、殘疾同學的生活。
第十八條 未安裝空調的學生公寓房間內須配有公用電扇滿足學生納涼需求。
第十九條 學生公寓區各類便利生活的商業設施設立須征詢學生公寓管理執行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條 公寓內的家具由學校招標采購。寢室床上用品可由學校按照招投標有關規定確定企業進校銷售,學生自愿購買。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綠色建筑的標準規范,建設節能型學生公寓。每棟單體公寓樓應安裝智能水電計量裝置,用水、用電應實行分樓分戶計量,限額使用,水電消耗記錄完整。學生公寓周圍綠地建設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適當配置園林建筑和園林小品。
學生公寓應倡導低碳生活,健康起居,積極營造綠色環保居住環境,設有規整醒目的節能提示牌。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推行學生公寓智能化、信息化管理,為學生學習生活提供便利。
第四章 日常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三條 學生公寓管理執行機構負責審核學生入住申請,統籌安排入住事宜,與學生簽訂住宿協議。
為維修、改擴建宿舍、節能減排等需要,寒暑假期住宿學生可實行集中住宿。
第二十四條 在學校可提供住宿條件的情況下,學生原則上應住在學校統一安排住宿的學生公寓,不得私自到校外住宿。
對特殊原因在校外租房的學生,要履行相關備案手續,加強信息溝通,嚴格教育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寓管理應尊重外國留學生、少數民族學生的風俗習慣。
第二十六條 學生公寓管理執行機構對制度的落實情況應有完備的記錄和檔案。
第二十七條 學生公寓管理服務要根據學校自身條件尊重學生個體需求,實行服務承諾和第一責任人接待制度,為學生生活提供及時、周全的服務。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建立學生公寓消防、治安、自然災害、傳染性疾病等應急預案,確保處置規范、及時。學生公寓管理執行機構每年應組織師生員工進行突發事件模擬演練與培訓,檢驗應急預案可行性,提高師生員工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九條 學校保衛部門應聯合學生公寓管理執行機構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安全檢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消防設施、設備檢查,并有檢查記錄;制定安全用電、用火管理規定,并登記執行情況;對發現的事故隱患要及時整改。建立安全工作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報送制度,確保重要信息及時、準確上報。
第三十條 學生公寓應實行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學生會客、大件物品進出管理制度,并有完備記錄。
第三十一條 學生公寓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細菌和病毒標本、劇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不得做各類實驗;不得使用煤氣爐、酒精爐、蠟燭等明火器具;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禁止將學校安全保衛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認定的違禁品帶入公寓內。
非經學生公寓管理執行機構允許,禁止私自在公寓內接入電線、電話線、網線。
第三十二條 學生公寓禁止吸煙。學生公寓區和學生公寓樓內應有醒目的禁煙標識。學校應將學生公寓禁煙情況作為學生個人、班級、院系評優評先的指標之一。
第三十三條 學生公寓管理機構每年應對學生公寓住宿學生進行管理服務滿意度測評,對管理服務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測評可采用自我測評、師生測評和第三方測評等多種方式進行。
測評結果應列入公寓管理服務工作考核指標,并作為物業管理合同續簽的必要前提。
第三十四條 學生公寓管理機構應設立電話、電子郵箱、意見箱等多種形式,接受學生對公寓管理服務提出的投訴。受理投訴后要及時跟進處理、回復。
學生的投訴率及投訴響應率應列入公寓管理服務工作考核內容。
學校作為上級監管機構,接受對住宿管理委員會工作的投訴。
第三十五條 學生公寓管理服務過程中,發生學生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受損的情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學生公寓管理服務過程中,發生學生擾亂公寓生活秩序或毀損公寓財產的情形,依照校紀校規處理。
第五章 學生的思想教育與日常行為管理
第三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在公寓的思想教育和日常行為管理負主要責任,具體責任部門為學生工作部門。
學校要選派政治素質高、思想作風好、具有較強組織管理能力、善于做學生工作的輔導員進駐公寓開展工作,建立完善輔導員、公寓管理人員、學生黨員和骨干密切配合的教育管理服務工作體系。
第三十七條 輔導員、班主任應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到學生公寓走訪學生,了解學生生活情況和思想動態,引導學生正確處理各種問題。
學校要為輔導員、學生黨團組織、學生社團進公寓開展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輔導,提供相應的活動場所和住宿條件。
有條件的學校可以在學生生活社區設立輔導員工作室和學生自治組織工作室,輔導員工作室負責社區內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有條件的學校可建立導師入駐學生公寓制度。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建立學生在公寓表現考核制度,列入學生公寓管理制度體系,納入學生個人的綜合測評、品德鑒定、獎學金評定以及班級、院系評優工作。
第三十九條 學校要加強學生公寓文化建設,推動具有本校特色的公寓園區建設,開展各類公寓文化活動,豐富學生課余生活,提高學生的實踐創新能力,充分發揮學生黨員、積極分子在公寓文化建設中先鋒作用。
學習學生公寓管理制度、進行消防安全教育與演練應作為新生入學教育的重要內容。學生公寓管理執行機構應通過《學生手冊》、公告欄、宣傳欄等載體,還可利用互聯網新媒體及時告知學生與之相關的學生公寓管理制度,并為學生提供訊息及文化產品。
第六章 住宿費的收取和使用管理
第四十條 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費標準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廣東省相關規定執行。學校必須取得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后方可收取住宿費。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將可提供給新生住宿的公寓情況、住宿費標準及對困難學生的資助措施在招生簡章上列明,并按照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要求進行公告。
第四十二條 住宿費按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學生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辦理退宿后,學校應根據其實際住宿時間,按月計退剩余住宿費。
學校應嚴格按照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開具財政部門或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
第四十三條 學生公寓內方便學生生活的代收費、服務性收費必須按照學生自愿原則,據實核算,合理收費,不得將代收費、服務性收費與學費、住宿費合并統一收取。
不得強制學生接受各種保險。不得對學生隨意設置罰款項目,除法律法規授權外。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