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管管理辦法》將于7月1日正式施行。屆時,未經準入的境外糧食不得進入中國市場,只有經過風險分析并由輸出國官方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糧食方可輸往中國;出口企業應輸華糧食應滿足中方質量要求的責任。
糧食安全與金融安全、能源安全一道被列為國家經濟發展“三大安全”。進境糧食檢驗檢疫與糧食安全密切相關。隨著貿易形勢和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變化,特別是隨著進口糧食突破億噸,進口糧食中截獲大量檢疫性有害生物,不斷發現種衣劑污染、真菌毒素、未批準轉基因等安全衛生問題。
為及時總結近年來中國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管實踐與經驗,鞏固中國糧食檢驗檢疫國際多邊、雙邊合作交流成果,更好地履行“保安全、促發展”職責,質檢總局組織對原糧食辦法進行修訂完善。
與此前實施的相關辦法相比,新辦法重新界定了糧食的概念。此前實施的相關辦法所稱糧食是指禾谷類、豆類、薯類等糧食作物的籽實(非繁殖用)及其加工產品。新辦法則明確,只有同時滿足糧食“非繁殖用”“用于加工”,才屬于其管理的糧食范圍。新辦法還增加油料類,明確將大豆、油菜籽等油料作物籽納入管理。另外,新辦法管理的糧食不包括糧食加工產品。
與之前相比,共七章61條的新辦法內容更為豐富,新增第四章“風險及監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責任”等內容。針對進境糧食流程長、環節多、風險高的特點,新辦法將建立全流程的風險監管制度,糧食風險管理、源頭管理、過程管理成為新辦法的強調重點。
新辦法擬通過準入制度、檢疫許可制度控制源頭風險。準入制度指未經準入的境外糧食不得進入中國市場,只有經過風險分析并由輸出國官方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糧食方可輸往中國,也就是要求輸出國官方承擔源頭管理責任。檢疫許可則是要求,已準入糧食輸往中國前,還需申辦檢疫許可,明確出口企業應輸華糧食應滿足中方質量要求的責任。
除了在源頭上建立準入制度,風險監管制度還包括:通過指定口岸、指定加工廠和疫情監測制度控制進境糧食接卸、運輸、加工過程風險;通過風險分類、風險預警、風險監測等風險管控措施提高進出境糧食風險管控能力。
新辦法還突出強調企業主體責任并將境外輸華糧食加工儲存企業納入監管,特別強調了企業在糧食儲運、加工、進出口等環節質量安全管理中的作用與責任。結合企業管理水平、誠信水平,對境外出口商和加工倉儲企業、境內加工倉儲企業實施注冊登記、備案、分類管理等措施,落實企業責任,明確違規處罰。這既是此前進口糧食必須定點加工的延伸與發展,也是對近年來進境糧食雙邊議定書成果的確認與鞏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