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云南省機構編制監督檢查辦法》,全文如下:
云南省機構編制監督檢查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嚴肅機構編制紀律,根據《云南省機構編制管理條例》《行政機關機構編制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堅持監督檢查與加強管理相結合,預防、教育與懲處相結合,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依法辦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三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管理權限履行機構編制監督檢查職責。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指導下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必要時可以直接對下級機構編制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完善機構編制審批和監督檢查的協調配合機制。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依紀依法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檢查執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中存在的問題,對機構編制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各級組織、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審計等部門應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管理和監督制約機制。
第二章 監督檢查的對象和內容
第五條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的對象是全省各級黨委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納入機構編制管理的群眾團體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
第六條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地方各項機構編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三)省委、省政府關于轉變政府職能、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權責清單、控編減編等機構編制管理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上級黨委、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的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中涉及機構編制事項的執行情況;
(五)各地區機構限額、編制員額和事業編制總量控制情況;
(六)各級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職能配置、機構設置、編制配備、領導職數配備等機構編制事項的執行情況;
(七)機構編制管理權限和審核、審批程序的執行情況;
(八)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的落實情況;
(九)受理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問題的舉報和查處情況;
(十)機構編制統計規定的執行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三章 監督檢查工作制度
第七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將機構編制事項的審批原則、程序以及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實有人員等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督促本級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依法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機構編制事項(含行政審批事項和權責清單)等向本單位工作人員和社會公開。
第九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根據黨委、政府的工作需要,適時開展對各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履職情況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調整機構編制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建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責任制。機構編制管理的執行情況將作為州(市)、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及成員考核的內容。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政府主要領導、各級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應當就機構設置、編制使用以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接受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二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對上級黨委、政府下達的關于轉變政府職能、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權責清單、控編減編等重大工作適時開展監督檢查,督促各級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落實工作要求,對查出的問題及時開展跟蹤督查。
第十三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每年組織開展機構編制管理自查自糾,并將有關情況于每年12月底前報告本級黨委、政府、編委和上一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四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暢通電話、網絡、信訪“三位一體”投訴舉報渠道,進一步完善對違反機構編制紀律問題的舉報受理制度,加強“12310”機構編制舉報電話和群眾來訪的受理工作。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舉報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受理機關對舉報人的情況應當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回復舉報人。
第十六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對執行機構編制工作紀律的情況進行通報。
第四章 監督檢查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條 根據不同對象、內容和任務,監督檢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結合、定期檢查和重點督查相結合、內部檢查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等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自行組織監督檢查,也可以會同財政、審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聯合進行監督檢查。重大監督檢查活動,經省紀委、省監察廳同意,可以以省紀委、省監察廳名義進行。
第十九條 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責成下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調查核實有關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問題并進行督辦,必要時可派出督促檢查組進行督查。
第二十條 下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對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轉的調查事項,應當在60日內報告辦理結果。逾期不能報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的一般程序為:
(一)制定方案;
(二)根據管理權限報批立項;
(三)發出通知;
(四)組織實施;
(五)報告檢查情況;
(六)向被檢查單位反饋檢查情況,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特殊情況下,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可以不事先通知。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問題,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和權限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應當兩人以上共同進行。
在調查過程中,被調查的單位和人員有權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申辯。
第二十三條 監督檢查對象應當及時、全面、客觀提供相關材料,并對調查事項涉及的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凡弄虛作假、妨礙監督檢查以及對監督檢查人員打擊報復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各級黨委、政府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規定建議其改正或者責令限期糾正:
(一)超越權限或者違反規定程序設立、撤并各類機構,提高機構規格或者變更機構性質的;
(二)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干部的;
(三)超編制限額配備人員的;
(四)超越權限設立行政審批項目的;
(五)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規定給予通報批評、建議改正或者責令限期糾正、予以糾正、建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干預下級職能配置、機構設置、編制核定和領導職數配備的;
(二)違反規定擅自擴大或者縮小機構職責范圍或者權限的;
(三)擅自設立、撤并機構以及提高機構規格或者變更機構名稱、隸屬關系和經費渠道的;
(四)超職數配備內設機構或者下屬機構領導干部的;
(五)擅自超過核定的編制員額使用工作人員或者改變編制使用范圍的;
(六)超越權限進行行政審批的;
(七)為超編人員核撥經費或者辦理錄用、調任、工資關系、社會保障等手續的;
(八)統計信息失實或者不按規定報送統計數據的;
(九)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規定給予通報批評、建議改正或者責令限期糾正、予以糾正、建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超機構限額審批設立機構、超越權限提高機構規格、加掛機構牌子、變更機構性質或者名稱的;
(二)超編制限額審批編制或者違反規定擠占、挪用編制的;
(三)違反規定核定領導職數的;
(四)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對需要追究機構編制違紀責任的人員,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由紀檢機關或者任免機關黨組織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應當給予政紀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對違反機構編制紀律的單位和個人,可以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通報批評;
(二)建議改正或者責令限期糾正;
(三)予以糾正;
(四)建議財政部門對超編人員不予核撥經費;
(五)建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在查處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事項時,認為依法依紀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紀律責任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任免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并提出處理建議;紀檢監察機關發現有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問題時,應當及時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通報有關情況。
第三十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移送的機構編制違規違紀問題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移送函;
(二)違規違紀問題的線索;
(三)調查報告;
(四)所有證據材料;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移送有關材料時,交接雙方應當在移送清單上簽字或者由接收方向移送方出具收到材料的回執。
第三十一條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機構編制辦公室承擔。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3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