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山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并自通過之日起施行。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日前召開新聞發布會,就《辦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內容和亮點進行了介紹。
專題詢問進一步法制化、常態化、規范化
“目前,國家沒有關于專題詢問的專門法律,部分省、市人大常委會出臺的關于專題詢問的地方性法規中,只是對本級人大常委會的專題詢問工作作出規定。山西制定《辦法》對省市縣三級人大常委會開展專題詢問工作做了統一規范,這在全國尚屬首創。”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世文這樣說道。
據張世文介紹,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健全人大監督的制度,通過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山西省委從實施“六權治本”的高度,明確要求人大把各種監督銜接起來,強化憲法法律監督,加大專題詢問力度,把人大監督與輿論監督、社會監督結合起來形成監督合力。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把專題詢問法制化、常態化,是落實監督法、完善監督方式的創新舉措,是推動人民代表大會與時俱進的生動實踐。
“專題詢問在人大監督工作中發揮了獨特作用。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開展專題詢問,2011年開始,山西省各級人大常委會也陸續開展了這項工作,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張世文說道,但具體操作中也存在針對性不強、互動性不高、時效性不夠,有關工作機構職責不清、協調不夠、操作不夠規范的問題,影響了專題詢問的嚴肅性。因此通過地方立法對專題詢問的各個環節加以規范,是十分必要的。
議題由人大及常委會各機構提出
作為人大監督的重要形式,專題詢問議題如何確定?由誰來定?此次制定的《辦法》給出了明確答案。
《辦法》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專題詢問的議題應當圍繞關系本地區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結合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各項工作中發現的突出問題以及公開征集意見中社會公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出。
而專題詢問的議題建議則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各機構提出,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匯總并征求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由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專題詢問議題,列入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整專題詢問議題。
為了使專題詢問實現常態化,《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專題詢問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根據主任會議決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承辦機構)承辦專題詢問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常委會其他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專題詢問相關工作。
詢問主體和應詢主體得到明確
“專題詢問是人大常委會的職權,詢問的主體也應當是常委會組成人員。”張世文說道,但同時考慮到,列席代表對所詢問議題可能更熟悉更了解。因此,《辦法》在確定詢問主體時也做了充分考慮。
《辦法》第九條規定,詢問人主要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產生,列席會議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也可以提出詢問。
而對于應詢主體,根據法律規定,“一府兩院”由人大選舉產生,受人大監督。因此,“一府兩院”是法定的應詢單位,其相關負責人自然是應詢人。同時由于專題詢問主要針對審議有關報告所涉及的工作展開。“一府兩院”所屬工作部門具體負責相關工作,更了解有關情況。因此,《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一府兩院”有關負責人及其所屬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
專題詢問主要工作程序得到規范
為使專題詢問過程更加規范,《辦法》第六條到第十四條規定了實施專題詢問的主要程序。
“首先是制定工作方案。”張世文說道,這是專題詢問的路線圖時間表和責任書。詢問議題確定后承辦機構應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報請主任會議研究通過后組織實施。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詢問議題、應詢單位、組織領導、工作分工、方法步驟、詢問會議組織、新聞報道等內容。
隨后要確定詢問提綱,承辦機構要圍繞詢問議題開展調查研究,提出詢問提綱,經主任會議研究同意后印發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大代表。
“第三是組織現場詢問。”張世文說道,現場詢問是專題詢問的主要環節,《辦法》規定專題詢問會議舉行的時間節點是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和審議相關工作報告后舉行,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出席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人員參加,可以邀請公民旁聽。同時專門明確,應詢人回答詢問應當直截了當、客觀準確,不得推脫或者回避。不能當場回答的,應當說明原因。
現場詢問結束后承辦機構應當及時提出審議意見,應詢單位根據審議意見進行整改,承辦機構對審議意見中要求解決的問題進行連續跟蹤督辦。常務委員會聽取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報告,結合審議有關報告和專題詢問會議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對測評不滿意的可以啟動其他監督手段。
專題詢問要避免問了白問
針對監督工作中普遍存在的“詢問歸詢問、回答歸回答、落實歸落實,甚至問了也白問的情況”,此次《辦法》制定中也開出了“藥方”。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高國順表示,增強專題詢問的實效,就必須把詢問后提出的審議意見落到實處。其中,應詢單位應當根據審議意見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任務、整改措施和時間安排,在收到審議意見后的二個月內,將審議意見中要求解決問題的研究處理情況征求承辦機構意見后,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同時,承辦機構應當對審議意見中要求解決的問題進行連續跟蹤督辦,直至有關問題得到解決。督辦情況的報告經主任會議同意后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本級人大代表。常務委員會應當聽取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報告,結合審議有關報告和專題詢問會議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在滿意度測評時,應到會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對應詢單位的研究處理情況報告不滿意的,應當要求其繼續處理并報告,也可以依法作出決議、決定或者提出質詢。
此外,專題詢問將通過新聞媒體的公開宣傳報道,形成強大的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氛圍,促進權力運行公開,推進“一府兩院”整改落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