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租房管理辦法具體細則
關于印發《貫徹〈上海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滬房管保〔2010〕436號
各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現將《貫徹〈本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貫徹《上海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的若干規定
為切實推進上海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體系,根據《本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10]32號)的有關規定,就具體貫徹事項規定如下:
一、關于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造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可根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和投資建設有關規定,受讓或租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公共租賃住房。
二、關于非居住房屋改建公共租賃住房
非居住房屋改建或改造為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運營機構在房屋用地性質不變的前提下,利用或部分利用原有非居住房屋結構,按規定將非居住房屋改建和改造為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可利用自有非居住房屋投資改建或改造;也可與產權單位合作利用非居住房屋投資改建或改造。
三、關于準入條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應達到二年以上,并且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含城鎮社會保險)應達到一年以上。
2、各區(縣)制定具體準入條件時,申請人員與本市就業單位簽訂勞動或工作合同的年限可設定不同標準,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請人員可根據工作性質設定年限標準,對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可根據居住證類型設定年限標準。
3、以家庭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范圍應限制在申請對象本人、配偶、未婚子女范圍內。
四、關于申請審核
1、申請對象通過所在單位集體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所在單位對申請對象初步審查確認后,交運營機構審核,由運營機構出具登錄證明。
2、市級統籌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分配各區使用的,由相關區政府指定的運營機構負責申請審核工作,并出具登錄證明。
五、關于申請對象住房建筑面積
申請對象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原則上參照本市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核查辦法確定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可按照實際,對面積核查辦法作適當調整,調整方案報市住房保障事務中心備案。
申請對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根據申請對象在本市有無產權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確定其住房狀況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其中以家庭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根據申請對象家庭成員在本市有無產權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確定其住房狀況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六、關于運營機構委托核查申請對象住房狀況
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應通過書面形式,委托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核查申請對象以下情況:
1、申請對象住房建筑面積;
2、申請對象是否已申請或者已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
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將核查結果書面通知運營機構。
七、關于住房保障機構檢查申請審核工作
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制訂規范化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檢查辦法,通過定期檢查或隨機抽查方式,對運營機構申請審核情況進行檢查。定期檢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隨機抽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八、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略低于市場租金的原則確定。市場租金的評估由運營機構委托信譽好的專業估價機構實施,運營機構依據市場租金評估價研究制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市場租金評估工作應在公布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之前完成,市場租金評估價有效期為一年。
運營機構制訂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應在公布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之前報送住房所在地的區(縣)物價和房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九、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服務
運營機構應根據公共租賃住房服務管理和安全使用要求、入住對象群體結構特點和承受能力,配置相關服務及設施,制訂安全使用制度、公共租賃住房服務規范和承租人自我約束規范,并與承租人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在首批承租人入住公共租賃住房之前報區(縣)房管部門備案。
十、關于運營機構通報承租人欠租等情況
承租人拖欠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其他費用三個月以上的,運營機構可按合同約定通報承租人和同住人所在單位,要求承租人所在單位從承租人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承租人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十一、其他
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參照《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配建暫行意見》(滬府[2010]46號)執行。
本規定實施中,涉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的,應按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