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城鄉一體化示范區、高新區、鴨河工區、官莊工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為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根據《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優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應結構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5〕37號)、《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14〕14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15〕4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基本要求
(一)我市納入國家2015-2017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并列入保障性住房年度計劃的,適用本意見。
(二)本意見所稱“購買商品住房”,指城市棚戶區改造安置房或公共租賃住房購買主體,按照本意見規定的方式和程序,為棚戶區改造征遷戶購買安置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行為。
本意見所稱“購買主體”,指市、縣(區)政府(管委會)指定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主體或公共租賃住房購買主體。
(三)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互相配合,確保安置房、公租房的購買和分配管理工作順利進行,加強對保障性住房購買和分配的管理和監督。購買主體要擬制保障性住房的購買方案,對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資金進行預算審核,采購房源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統籌管理工作。保障性住房采購由購買主體委托政府采購中心采取政府采購方式進行。財政部門負責對保障性住房財政性購買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負責對保障性住房的購買工作進行審計監督,確保資金支出合理、使用得當。監察部門對保障性住房相關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四)推行購買商品住房用于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堅持政府主導、居民自愿原則。
二、政策扶持
(一)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14〕168號)要求,棚戶區改造已列入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和相關部門應公開擇優選擇棚戶區改造實施主體,并與實施主體簽訂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協議,優先安置房購買。
(二)我市納入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計劃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凡采取貨幣化安置的,中央、省級財政資金補助予以傾斜。同時,可按相關規定,申請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政策性貸款。
(三)普通商品房轉化為安置房的按照《財政部關于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的通知》(財綜〔2015〕57號)規定執行相關稅費減免政策。
(四)建立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項目“綠色通道”,盡量簡化審批流程,加快以購代建方式籌集安置房源相關審批手續辦理,縮短審批時限。
三、采購計劃
(一)棚戶區改造安置房的購買應充分尊重被安置居民意愿,先確定購買對象范圍,再審慎、合理確定購買價格,由被安置居民自愿選擇。購買主體應深入調研、摸清需求,統籌考慮房源的區位、戶型、面積、裝修、配套、入住時間等條件,本著切實改善居民居住條件的原則開展工作,制定安置房購買方案。
(二)公共租賃住房的購買應按照計劃需求,購買主體制定公共租賃住房購買方案。
(三)保障性住房購買方案需報市、縣(區)政府(管委會)批準。批準后,由購買主體具體落實采購房源的實際工作。
四、采購要求及方式
(一)合格的保障性住房源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居民居住意愿;
2.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賃住房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
3.項目“五證”齊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市、縣(區)政府(管委會)認定的其他房源;
4.房屋主體封頂或達到直接入住或裝修即住的條件,且小區基礎設施完備,周邊配套設施齊全;5.無抵押、凍結、查封、權屬糾紛等情況。
(二)為確保保障性住房購買房源供給,切實改善居民居住條件,主要以競爭性磋商的方式進行政府集中采購,由購買主體以招標公告的形式邀請擬購買區域內符合要求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投標的采購方式。
1.底價的確定。購買主體委托政府采購中標范圍內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擬購買區域的商品房,綜合考慮建設設計標準、地段樓層等因素進行價格評估,由市、縣(區)政府(管委會)批復后確定底價,作為采購控制價。
2.中標人的確定。項目采購按照《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等文件規定的采購流程確定中標人。
3.簽訂購買協議。棚戶區改造安置房的購買,根據采購中心出具的購買確認文件,由購買主體與開發企業簽訂購房意向性協議。協議應對以下事項作出約定:購買對象、購房戶型、購買價格、購房地段、購房標準、購房款撥付進度、房屋質量要求、入住時間安排等。
被安置居民在確定的購買對象范圍內,按照購買方案確定的程序,選擇房源并簽訂購房合同。
公共租賃住房的購買,根據采購中心出具的購買確認文件,購買主體與開發企業簽訂購房合同。
五、資金支付
(一)購買主體按照被安置居民與開發企業簽訂的購買合同支付購房款,并合理控制支付進度,確保居民得到及時、妥善安置。
(二)被補償人選擇的安置房建筑面積總和原則上不得超出應安置建筑面積,在不需補繳房屋差價款和購房款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免征契稅。超出應安置建筑面積的部分,由被補償人按補償方案規定的現金標準補繳,相關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結算金額由被補償人存入市、縣(區)政府(管委會)指定賬戶。
(三)被補償人選擇安置房建筑面積的總和小于應安置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按項目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貨幣補償標準現金結算支付給被補償人,并免征個人所得稅,相關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購買主體與開發企業簽訂的購房合同約定,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核,由政府保障性住房專項資金支付。
六、房源分配
(一)購買的棚戶區改造安置房由購買主體嚴格按照市、縣(區)政府(管委會)審查通過并予以備案的安置房具體分配實施方案,組織安置房分配工作。
(二)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資格準入、分配入住、物業管理等工作。
七、其他相關要求
(一)各縣(區)政府(管委會)依據本意見規定,結合保障性住房年度目標任務和項目具體情況,通過購買服務、擇優選擇棚戶區改造實施主體,共同制定購買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市本級由政府主導且資金已到位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房房源以本意見要求購買為主。
(三)我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原則上以配建為主,確實需要建設的,以本意見要求購買為主。
(四)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南陽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