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能力鑒定檔案管理,維護勞動能力鑒定檔案完整,確保勞動能力鑒定檔案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等檔案及工傷保險、勞動能力鑒定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能力鑒定檔案(以下簡稱鑒定檔案)是指各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勞鑒委)在勞動能力鑒定工作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價值的文字材料 、電子數據、圖表、聲像等不同載體和形式的專業活動記錄。
第三條 檔案管理工作應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并在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進行。
勞鑒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勞鑒辦)負責鑒定檔案管理具體工作。
第四條 鑒定檔案共分為工傷職工初次(復查)鑒定(確認)事項(含供養親屬確認及非法用工鑒定事項)、工傷職工復核鑒定事項、工傷職工再次鑒定事項、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 失勞動能力鑒定事項共4類。
第二章 檔案形成
第五條 鑒定檔案應包括: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提交的有關資料、技術鑒定中的專家組詳細記錄、鑒定意見、補充醫學檢查報告以及鑒定結論通知書等材料。勞 動能力鑒定工作中形成的各類統計分析表等材料也應歸入文書檔案。
第六條 鑒定檔案應在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完結后半年內完成立卷歸檔工作,任何個人不得存留或私自影印有關鑒定過程中形成的應當歸檔的材料。
第七條 鑒定檔案內容應真實準確、手續完備、編目科學、字跡工整,載體、書寫材料、裝訂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八條 鑒定檔案統一使用A3或A4型紙,凡需附卷保存的證物,應裝訂入卷。無法裝訂的,可裝入證物袋,并注明證物的名稱、數量、來源。檔案材料不得用鉛筆、圓珠筆書寫或復 寫紙復寫。
第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管理工作中的電子數據應按照《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GB/T18894-2002)進行管理。錄入的電子文件數據應與紙質文件數據保持一致,確保電子數據 真實、可靠、安全,可讀可用。
第十條 逐步實現計算機信息管理,建立電子檔案。在歸檔前將鑒定材料掃描、上傳形成電子檔案,電子檔案應內容完備,與書面案卷內容一致。
第三章 檔案保管
第十一條 鑒定檔案應當按照文書檔案管理規定進行整理,按照“類別?年度”流水編制卷號,依次排列裝盒。
第十二條 鑒定檔案應有專用庫房和專柜保存。檔案庫房應達到防火、防盜、防蛀、防霉、防光、防塵、防水(潮)、防有害氣體等安全保管要求,并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空調、去濕 機等設備。
第十三條 勞鑒辦要配備必要的鑒定檔案檢索工具,建立檔案目錄數據庫、全文檔案數據庫,逐步實現檔案管理信息化,服務網絡化,提高檔案現代化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 鑒定檔案應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保證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便于工作查考利用。
第十五條 勞鑒辦應當配備專職檔案管理人員負責檔案管理具體工作,檔案管理人員應對鑒定檔案進行清點,確保檔案不丟失、不損壞。發現破損、蟲蛀、退色或字跡模糊等現象時 ,應及時修補、復制或進行其他技術處理,認真執行案卷保密制度,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
第四章 檔案查閱
第十六條 勞鑒辦應建立鑒定檔案查閱制度,查閱鑒定檔案應填寫查閱申請單,經檔案管理人員初審后,經鑒定辦負責人同意并辦理手續后,方可查閱。不得丟失、抽取、篡改和擅 自銷毀檔案。在查詢服務工作中,應當保護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和個人隱私。
第十七條 查閱鑒定檔案需辦理登記手續,并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一)司法機關等部門:應提供所在單位介紹信和查閱人身份證明;
(二)鑒定當事人:鑒定當事人為本人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明;鑒定當事人為用人單位的,應提供所在單位介紹信和查閱人身份證明;
(三)鑒定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鑒定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為律師的,應提供所在律師事務所函件、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證明;鑒定當事人的代理人為其他身份人員的, 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證明。
第十八條 查閱鑒定檔案應在鑒定機構指定地點進行,鑒定檔案不得帶離閱覽場所。查閱、復制、摘錄的鑒定資料限于當事人提交的鑒定申請資料及鑒定結論通知書原本。復制鑒定 結論通知書的,由鑒定檔案管理人員核對后,注明“復印件與案卷資料一致”字樣,并加蓋勞鑒辦的印章。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鑒定檔案保管期限為50年,從鑒定結案后次年的1月1日開始計算。
第二十條 對超過保管期限的鑒定檔案,經勞鑒委和檔案管理部門共同鑒定后,需繼續保存的移交檔案館。
第二十一條 對在鑒定檔案管理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