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一:明確規定了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對象
本辦法規定,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愿望并已進行失業登記的下列人員:1、城鎮登記的“4050”失業人員(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以下簡稱“4050”人員;2、持有《殘疾證》并有勞動能力、有就業愿望的城鎮殘疾人;3、經申報確認的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4、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女滿35周歲、男滿45周歲的城鎮失業人員;5、在城鎮規劃區內,完全喪失土地且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的失地人員;6、連續失業一年以上女滿35周歲、男滿45周歲,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職業介紹服務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業的城鎮失業人員;7、具有內蒙古戶籍,畢業3年以上仍未就業的蒙古語授課高校畢業生和貧困家庭的高校畢業生。
內容二:確定了注銷就業困難人員身份情形
辦法規定,對已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其就業困難人員認定:1、入學、服兵役、死亡、移居境外的;2、被判刑收監執行的;3、終止就業需求或3次以上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4、從失業登記之日起3個月未與登記機構聯系的;5、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6、享受就業援助政策期滿的;7、不應當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其他情形。
【政策文件】:內蒙古自治區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辦法
【執行時間】:1月1日起
為規范就業困難人員申請和認定程序,根據《就業促進法》、《內蒙古自治區就業促進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5〕103號)的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范圍和認定標準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愿望并已進行失業登記的下列人員。
(一)城鎮登記的“4050”失業人員(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以下簡稱“4050”人員;
(二)持有《殘疾證》并有勞動能力、有就業愿望的城鎮殘疾人;
(三)經申報確認的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
(四)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女滿35周歲、男滿45周歲的城鎮失業人員;
(五)在城鎮規劃區內,完全喪失土地且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的失地人員;
(六)連續失業一年以上女滿35周歲、男滿45周歲,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職業介紹服務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業的城鎮失業人員;
(七)具有內蒙古戶籍,畢業3年以上仍未就業的蒙古語授課高校畢業生和貧困家庭的高校畢業生。
二、認定程序
(一)符合城鎮就業困難人員條件之一的就業困難人員,均需持本人身份證件、戶口本、《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到戶籍所在的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未設立社區的向街道(蘇木、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提交申請,并填寫《內蒙古自治區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審批表》。按照范圍和認定標準,各類申請就業困難認定的人員需出具以下材料:
1.殘疾人提供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殘疾證》和人社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
2.城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女滿35周歲、男滿45周歲的失業人員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低保證明;
3.完全失去土地的失業人員需提供土地征用相關證明材料;
4.零就業家庭成員需提供零就業家庭認定審批材料;
5.連續失業一年以上女滿35周歲、男滿45周歲的失業人員,需提供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出具的經3次以上職業介紹仍未就業證明。
6.具有內蒙古戶籍,畢業三年未就業的蒙古語授課和貧困家庭的高校畢業生均提供畢業證、學位證等證明材料,貧困家庭的高校畢業生提供認定貧困家庭高校畢業生相關證明資料。
(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受理后,要對《內蒙古自治區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審批表》填寫內容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予以查驗,由專職人員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后上報街道(蘇木、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并在“自治區勞動就業核心業務子系統”的“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模塊中錄入相關情況提出認定申請。
(三)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在轄區內公示5日。公示無異議,符合條件的簽署初步認定意見后匯總上報旗縣(市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四)旗縣(市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申請材料審核認定,經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在《內蒙古自治區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在“自治區勞動就業核心業務子系統”中“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審批”模塊中進行審核認定,在《就業創業證》上注明就業困難人員類型和批準時間。
(五)辦理時限。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應在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和旗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退出機制
建立就業困難人員退出機制,實行動態管理。對已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將其納入就業困難人員范圍,并在自治區勞動就業核心業務子系統中記載相關情況,注銷其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一)入學、服兵役、死亡、移居境外的;
(二)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三)終止就業需求或3次以上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
(四)從失業登記之日起3個月未與登記機構聯系的;
(五)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六)享受就業援助政策期滿的;
(七)不應當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其他情形。
四、監督管理
(一)旗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建立對城鎮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機制。對該辦法的執行情況及發現的問題,及時向上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社區、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站(所)應嚴格按規定程序和要求,認真做好就業困難人員的審核、認定工作,同時要加強日常調查走訪,實時反映變動情況,并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檢查。
(二)旗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將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標,完善就業援助考核辦法,建立和完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監督考核制度,確保就業援助工作措施落實到位。要加強對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申請人弄虛作假的,旗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撤銷認定,依法追繳其不應得的各項就業援助補貼資金。相關部門在認定就業困難人員的過程中違反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