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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陽市黃標車淘汰報廢補貼政策,揭陽市黃標車限行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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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標

到2017年,全市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達到國家標準要求,可吸入顆粒物年均濃度不超過60微克/立方米、細顆粒物年均濃度不超過35微克/立方米。

二、重點工作任務

(一)深化工業源治理,推進脫硫脫硝工作。

1.深入推進電廠污染減排。加強電廠二氧化硫減排工作,新建火電機組不得設置脫硫旁路,底前全市現役燃煤機組脫硫設施全部取消煙氣旁路;推動爐內脫硫工藝燃煤機組改造,更新改造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脫硫設施,到2015年全市所有12.5萬千瓦以上燃煤火電機組綜合脫硫率達到95%以上。推進電廠降氮脫硝工程,推廣燃氣機組干式低氮燃燒技術,底前全市12.5萬千瓦以上現役燃煤火電機組(不含循環流化床鍋爐發電機組)全部完成低氮燃燒和煙氣脫硝改造,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循環流化床鍋爐發電機組要增加煙氣脫硝設施,綜合脫硝效率達到85%以上。從7月1日起,全市所有燃煤機組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煙塵排放限值。

2.全面推動鍋爐污染整治。嚴格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行動計劃的通知》(粵府辦〔2013〕47號)等要求,推進工業鍋爐污染治理工作,完成治理任務。到2017年底,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淘汰33臺燃煤鍋爐。城市建成區禁止新建燃煤鍋爐,其他區域不再新建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有用熱需求的工(產)業園區和產業聚集區全部實現集中供熱設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鍋爐。積極推行工(產)業園區集中供熱,取消集中供熱范圍內在用的高污染燃料鍋爐。

3.強化其他行業污染綜合治理。推進水泥行業降氮脫硝工程及高效除塵設施建設,2000噸/日以上規模的現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產線按要求完成低氮燃燒和煙氣脫硝改造,2000噸/日以下(不含本數)規模的現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產線逐步實施低氮燃燒改造。2015年底前,規模大于70萬平方米/年且燃料含硫率大于0.5%的建筑陶瓷窯爐、平板玻璃生產企業必須改用清潔能源或安裝煙氣脫硫及高效除塵設施。實施鋼鐵燒結機、球團設備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裝置煙氣脫硫,綜合脫硫效率達到85%以上;底前全市所有石油催化裂化裝置完成脫硫,2015年底前全市所有鋼鐵燒結機完成脫硫,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鋼鐵燒結機完成脫硝。

(二)削減揮發性有機物,著力控制臭氧污染。

1.推進工業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治理。重點加大石油煉制與化工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綜合治理力度,全面推廣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技術,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石油煉制企業、有機化工和醫藥化工等重點企業全面應用LDAR技術。強化石油煉制有機廢氣綜合治理,工藝排氣、儲罐、廢氣燃燒塔(火炬)、廢水處理等生產工藝單元應安裝廢氣回收或未端治理裝置。2017年底前全市石油煉制與化工企業完成有機廢氣綜合治理。

2.實施典型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治理。涂料、油墨、膠粘劑、農藥等生產企業應采用密閉一體化生產技術,統一收集揮發性有機物廢氣并凈化處理,凈化效率應大于90%。鼓勵生產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水基型、非有機溶劑型、低有機溶劑型產品,提高環保型涂料使用比例。深化印刷、家具、表面涂裝(汽車制造業)、制鞋、集裝箱制造、電子設備制造等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達標治理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重點企業治理任務。加強油類(燃油、溶劑)儲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治理,儲罐及運載工具應安裝密閉收集系統,底前全市油站、儲罐區完成油氣回收治理及油氣回收在線監控系統建設。

3.開展生活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在建筑裝飾裝修行業推廣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水性或低揮發性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膠粘劑,逐步減少有機溶劑型涂料的使用。建立涂料產品政府綠色采購制度,在政府投資的工程中優先采用水性或低揮發性產品。在服裝干洗行業淘汰開啟式干洗機,推廣使用配備制冷溶劑回收系統的封閉式干洗機。加強餐飲油煙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區所有排放油煙的餐飲企業和單位食堂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推廣使用高效凈化型家用吸油煙機。市區主城區內不得從事露天燒烤或有油煙產生的露天餐飲加工。在市區至少選擇一個典型區域開展規模化餐飲企業在線監控試點,建立長效監管機制。

(三)發展綠色交通,減少移動機械設備污染排放。

1.加強城市交通管理。實施公交優先發展戰略,優化布設公交線網,加強步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提高公共交通、步行、自行車出行比例,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大力實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示范工程。加快各行業老舊車輛更新,推廣使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車輛。

2.提高新車環保準入門檻。加強新車登記注冊和外地車輛轉入管理,嚴格按國家環保達標車型目錄進行新車登記和轉移登記。全面實施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和準入制度,不符合限值標準的新購車輛不得進入道路運輸市場。

3.加強在用車輛污染防治。加強機動車環保監管能力建設,全面落實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與維護制度,進一步完善機動車環保檢測監管信息系統,確保全市機動車環保管理數據按要求完整上傳省環境保護廳。底前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率應達到80%以上。加大機動車停放地抽檢、道路抽檢力度。加快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發放工作,底前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發放率應達到90%以上,未取得環保合格標志的車輛以及排氣超標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2015年底前完成超期未年檢車輛清查專項行動,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依法予以強制報廢。研究縮短出租車強制報廢年限,鼓勵每年更換高效尾氣凈化裝置。

4.加快“黃標車”淘汰。對達到強制報廢年限而未辦理報廢手續的車輛依法強制注銷并公告牌證作廢。全面推行“黃標車”限行措施,到2015年市區限行區面積比例不低于30%。在限行區域內推廣設立電子執法系統,對進入限行區的“黃標車”進行實時抓拍并依法處罰。加大“黃標車”提前淘汰補貼力度,確保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冊的營運“黃標車”,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市范圍的“黃標車”。

5.加快油品質量升級。從10月1日起,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的加油站,全部銷售國V車用汽油,自2015年7月1日起,全面銷售國V車用柴油。加強油品質量監督檢查,加油站不得銷售和供應不符合標準的車用汽、柴油 。

6.推進船舶、港口及其他機械設備減排。2017年底前,全市原油、成品油碼頭完成油氣綜合治理。改善港口用能結構,加快流動機械、運輸車輛和港口內拖車“油改電”、“油改氣”進程,鼓勵開展船舶液化天然氣(LNG)燃料動力改造試點。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沿海和內河主要港口輪胎式門式起重機(RTG)的“油改電”工作。從1月1日起實施國I船用發動機排放標準,2017年底前工作船和港務管理船舶基本實現靠港使用岸電。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管理,開展施工機械環保治理,推進大氣污染后處理裝置的安裝工作。

(四)強化面源整治,控制揚塵和有毒氣體排放。

1.加強施工及道路揚塵污染治理。推廣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技術,建立揚塵源動態信息庫和顆粒物在線監控系統。積極推進綠色施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施工現場封閉圍擋、設置沖洗設施、道路硬底化等揚塵防治措施,嚴禁敞開式作業。市區主城區內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狀物料應逐步實現封閉運輸并配備衛星定位裝置。總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須規范安裝揚塵視頻監控設備。積極推行城市道路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推廣“吸、掃、沖、收”清掃保潔新工藝,增加道路沖洗保潔頻次,切實降低道路揚塵負荷。加大不利氣象條件下道路保潔力度,增加灑水次數。

2.整治堆場揚塵污染。散貨物料堆場應封閉存儲或建設防風抑塵設施。1000噸級以下(不含本數)碼頭要使用干霧抑塵、噴淋除塵等技術降低粉塵飄散率,1000噸以上碼頭還要完成防風抑塵網建設和密閉運輸系統改造。對長期堆放的廢棄物,應采取覆綠、鋪裝、硬化、定期噴灑抑塵劑或穩定劑等措施。積極推進粉煤灰、爐渣、礦渣的綜合利用,減少堆放量。2017年底前重點港區完成揚塵污染綜合治理任務。

3.嚴控有毒氣體排放。按要求分階段對再生有色金屬生產、煉鋼生產、廢棄物焚燒和遺體火化等重點行業實施二?英減排示范工程,對垃圾焚燒發電廠每年定期開展二?英監督性監測。禁止露天焚燒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的物質或將其用作燃料。把有毒空氣污染物排放控制作為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的重要內容。

(五)嚴格環境準入,控制大氣污染物增量。

1.嚴格實施環評制度。健全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的聯動機制,嚴格重大項目環評管理,將細顆粒物和臭氧達標情況納入規劃環評和相關項目環評內容。未通過環評審查的項目,嚴禁開工建設和運營。

2.強化污染物總量控制。完善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辦法,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對未完成大氣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地區實行區域限批,除民生工程外,一律暫停審批排放相應大氣污染物的項目。

3.實行污染物削減替代。對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建設項目,實行現役源1.5倍削減量替代。對排放可吸入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的建設項目,實行等量或減量替代。

4.提高重點行業大氣排放標準。按照環境保護部《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號)要求,鋼鐵、石化等行業建設項目執行國家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六)優化產業布局,引導產業集聚發展。

1.調整產業發展格局。全面貫徹落實《廣東省發展改革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關于印發廣東省主體功能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通知》(粵發改產業〔2014〕210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科學引導全市產業合理發展和布局。重點加強對鋼鐵、石化、火電等重污染企業規劃選址的科學論證,對各地環境敏感地區及城市建成區內已建的鋼鐵、石化、化工、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屬冶煉等重污染企業和污染排放不能穩定達標的其他企業,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環保搬遷和提升改造工作。

2.推進產業集聚發展。堅持集聚發展和區域統籌協調,加快改造提升傳統產業,適度發展重化產業。嚴格落實產業園區項目準入和投資強度要求,積極促進產業向園區集中。新建的鋼鐵、石化、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屬冶煉以及化工、陶瓷等項目,原則上應進入依法合規設立、環保設施齊全的產業園區。

(七)發展綠色經濟,淘汰壓縮污染產能。

1.大力發展循環經濟。著力推進特色產業園區循環化改造,推進能源梯級利用、廢物交換利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企業循環式生產、園區循環式發展、產業循環式組合,構建循環工業體系。推動鋼鐵、水泥等工業爐窯、高爐實施廢物協同處置,推進再生資源利用產業發展。到2017年,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50%以上的各類國家級園區和30%以上的各類省級園區實施循環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屬品種以及鋼鐵的循環再生比重達40%以上。

2.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對鋼鐵、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進行清潔生產審核,針對節能減排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實施清潔生產先進技術改造。到2017年,重點行業排污強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進非有機溶劑型涂料和農藥等產品創新,減少生產和使用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積極開發緩釋肥料新品種,減少化肥施用過程中氨的排放。

3.培育綠色環保產業。大力推動環保技術、產業發展,積極發展以節能降耗、污染治理和環境監測為重點的環保裝備制造業。推進大氣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營的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推行環境監測社會化,推進大氣污染第三方治理,積極培育環保骨干企業。

4.嚴控高污染行業新增產能。建立高污染行業產能數據庫,嚴格限制“兩高”(高耗能、高排放)行業新增產能,新、改、擴建項目實行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實施嚴格的節能評估審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須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用能設備達到一級能效標準。

5.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加快淘汰落后產能,提前完成重點行業“十二五”落后產能淘汰任務,對不能按期淘汰的企業,依法予以強制關停。

6.壓縮治理過剩產能。以節能環保標準促進“兩高”行業過剩產能退出,推動“兩高”行業過剩產能企業轉型發展,鼓勵行業優強企業跨地區、跨所有制形式兼并重組,進一步壓縮過剩產能。清理產能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公布違規企業名單,制訂限期整改方案。尚未開工的違規項目,一律不得開工;正在建設的要責令立即停止建設。

(八)調整能源結構,增加清潔能源供應。

1.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實施新建項目與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掛鉤機制,耗煤建設項目實行煤炭減量替代。通過燃用潔凈煤、改用清潔能源、提高燃煤燃燒效率等措施,削減重點行業煤炭消費總量。加強外受電通道能力建設,完善電網空間布局,逐步提高接受外輸電比例。

2.擴大天然氣供應范圍。加快推進氣源工程建設。完善天然氣主干管網規劃,加快天然氣管道項目建設,2017年底前通達有用氣需求的工業園區。新增天然氣優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鍋爐、窯爐,鼓勵發展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高效利用項目,限制發展天然氣化工項目。

3.推廣使用其他清潔能源。積極有序發展水電,加快開發地熱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潮汐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合理布局一批生物質能發電項目,建設高環保標準的垃圾焚燒發電設施,結合垃圾填埋場、畜禽養殖場、廢水處理設施等建設沼氣利用工程。

4.提升工業燃料品質。嚴格控制煤炭硫份灰份,火電廠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7%以下,工業鍋爐和窯爐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6%以下、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提高洗選煤在煤炭消費中的比例。禁止進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質煤炭,限制進口高硫石油焦。應用推廣煤炭清潔利用技術。

5.強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起,市區禁燃區面積應達到城市建成區面積的60%以上;2017年底前,市區建成區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逐步將禁燃區范圍擴展到近郊。禁燃區內禁止燃燒原(散)煤、洗選煤、水煤漿、蜂窩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可燃廢物,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質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污染物含量超標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氣等燃料,禁止新、改、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窯爐和導熱油爐等燃燒設施,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類燃燒設施要在底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潔能源。

(九)加大環境執法力度,提升環保監管效能。

1.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完善市、縣、鄉鎮(街道)三級環境監管體系,加強環境監察隊伍建設,提升環境監管能力。強化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把20蒸噸以上鍋爐、典型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企業等納入監督性監測范疇,試點實施重點企業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

2.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將環境空氣質量指標納入環境保護考核評價指標體系,按照國家、省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要求,定期督查各地工作進展情況,并對社會公開。對工作責任不落實、項目進度滯后、環境空氣質量不合格的予以約談問責。

3.從嚴整治環境違法行為。完善現場巡查、交叉執法、聯合執法、抽查稽查等環保執法方式,加強環境保護部門與相關部門的執法聯動和信息共享,健全環境違法違紀案件查處協作機制。突出監管重點,對各地重點環境問題進行掛牌督辦,強力整治大氣污染。堅決取締小煉油、小鍋爐等無證經營企業,重點打擊重污染企業超標排放、施工揚塵管理不規范、生產銷售不合格油品等行為。探索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完善環保信用體系建設。

4.完善執法銜接機制。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5號),建立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執法聯動機制,完善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及重大案件會商、督辦制度,依法加大對重大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的綜合懲處力度,嚴懲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增強環境執法的震懾力。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協調和預警應急機制。

1.完善防控協調機制。逐步建立統一規劃、統一監測、統一監管、統一評估、統一協調的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商合作機制。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按各自職責全力支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2.健全監測預警體系。完善大氣環境監測網絡,國控大氣監測站點按要求開展監測。環保、氣象部門要加強合作,建立健全大氣重污染監測預警體系,共同推進空氣質量預報工作。定期開展重污染天氣預警演練,2015年底完成大氣重污染監測預警系統建設任務。

3.完善應急處置機制。制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主體、組織機構、工作職責、預警及響應程序、保障措施等,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將大氣重污染應急處置納入我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實行主要負責人負責制。建立完善監測預報一專家會商一上報審批一響應執行的區域大氣污染預測預警機制,當預報可能出現重污染天氣時,各地政府要及時采取應急響應措施,組織各有關方面按要求開展工作。

(二)完善全社會參與機制。

1.及時公開環境信息。建立重污染行業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及時主動公布新建項目環評審批、排污收費、監督執法處罰、重點企業污染物排放、治污設施運行等信息,定期發布重點污染源環保信用評級結果。

2.動員全民參與。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科普和教育培訓,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知識,倡導文明、節約、綠色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提高公眾參與大氣環境保護的積極性。通過開通舉報專線電話、聘請大氣污染防治特約監督員等措施,鼓勵公眾監督和舉報大氣環境污染行為,支持環保社會組織和環保志愿者開展社會監督活動。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要根據本行動方案抓緊制訂本地區本部門具體實施方案,分解落實工作任務,并于每年3月25日前向市環境保護局報送上年度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情況,由市環境保護局匯總報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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