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混業經營的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在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時銷售額標準應如何確認?
答:試點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銷售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的,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銷售額應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標準。因此,混業經營的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只要有一項(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銷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達到登記標準,就應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2.營改增后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否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2欄應稅勞務銷售額中單獨反映?
答:不需要在該欄次單獨反映,該欄次填寫的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稅勞務的銷售額。營改增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在主表中沒有單獨的欄次體現,只加總體現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1欄。
3.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應如何區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4.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必須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答:《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由享受增值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填寫。僅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免征增值稅政策或未達起征點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需填報本表,即小規模納稅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12欄“其他免稅銷售額”“本期數”和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本期數”均無數據時,不需填報本表。
5.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后,一般納稅人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
答:適用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規定的納稅人,當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發票數據,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欄“其中: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
營改增涉稅熱點問題
1.問:5月1日以后發生的納稅人出售二手房,個人出租房業務馬上就可以去辦稅廳辦稅么?
答:是的。營改增后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特別是二手房交易、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委托地稅代征、代開發票政策是征管系統調整的焦點。稅務部門會嚴格按照時間節點完成征管系統的升級完善,納稅人在營改增開始實施當天發生的出售二手房、個人出租房業務即可辦理繳稅、開票等業務。
2.問:納稅人出租個人不動產,如何開具發票?
答:根據政策規定,個人出租不動產由國稅局委托地稅局代征、代開發票,納稅人在繳納完稅款后,即可持完稅憑證在相應窗口代開增值稅發票。
3.問:5月1日后,個人將自有的住房進行出租的,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應納稅額。其他個人采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4.問:5月1日后,個人出售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營改增后,北上廣深以外地區,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