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新余市城市規劃區內征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調整實施方案》已經市七屆人民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新余市城市規劃區內征收集體土地
補償標準調整實施方案
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贛府字[2010]126號)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征地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按照省政府批準我市的新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調整原則
1、不低于省政府新征地補償標準的原則。
2、低于原補償標準的按原標準補償的原則;
3、在原實際的補償標準基礎上僅提高征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原則。
二、調整范圍
渝水區城南街道辦事處、城北街道辦事處、袁河街道辦事處、仙來街道辦事處、通州街道辦事處、孔目江生態區仰天崗辦事處應星管理處區域內征收的集體土地。
三、調整后的補償標準
(一)補償標準
1、土地補償
①耕地(含水田、旱地)、原屬耕地且未改變地類內栽種果樹的果園、精養魚塘統一年產值1576元,補償倍數為26倍,即每畝補償40950元。
②宅基地、水域每畝補償30000元。
③林地、原屬山地(含未利用地)栽種果樹的果園和耕地以外的農用地每畝補償13000元。
④其他集體建設用地(含工礦用地)每畝補償13000元。
⑤未利用土地每畝補償8400元。
2、青苗(果樹)補償
①耕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統一產值的1倍,即每畝1576畝。
②果園按柑、梨、棗、楊梅不同類的成林,分別為:投產林為6000元/畝,未投產林為2000元/畝;葡萄園投產的為7000元/畝,未投產的為2000元/畝;其他類投產的為5000元/畝;未投產的為2000元/畝。
③房前屋后(含宅基地)的零星果樹補償:2米以上(含2米)每株補償90元(每畝超過65株的按6000元/畝),2米以下(不含2米)每株補償10元(每畝超過200株的按2000元/畝補償)。
3、其他補償
①精養魚塘各項設施按3000元/畝。
②墳墓按新墳(3年以內)1000元/穴,舊墳(3年以上)500元/穴(補償費含遷墳、安置地等相關費用)。
4、根據贛府字[2010]126號文件精神,使用國有土地的,參照此次公布的標準執行。
(二)地類定義
1、果園:在耕地、林地、山地、未利用地或其他農用地上按科學密植標準栽種果樹的園地。
2、精養魚塘:設計規范、面積達5畝以上,有效水深1.5米-2米,水、電、路便利,魚塘四周使用硬質材料護坡,有增氧設施,單產500公斤以上。
四、其他事項
(一)本方案所確定的地類上的果樹的可給予補償,其他地類一律不進行果樹補償。
(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參照有關政策執行。
(三)在本方案發布實施之前,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并已簽訂了征收補償協議的,不執行新的補償標準。
(四)本方案確定調整的區域范圍之外的土地,由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按照贛府字[2010]126號精神進行調整。
五、此實施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征地補償標準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