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征地工作的管理,依法保障土地征用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上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因建設需要征用土地補償安置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是土地征用補償安置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征用土地補償安置原則:
(一)維護國家利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
(二)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三)被征地農民在補償安置過渡期應得到補償;
(四)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按社會平均生產力水平確定,而對由于技術等個別因素帶來的收益則不計算在內。
第五條 土地原用途主要地類的確定。
(一)旱地是指無灌溉設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生長作物的耕地。
(二)水田是指有水源保證和灌溉設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種植水稻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水旱輪作地。
(三)菜地是指以種植蔬菜為主的耕地,包括溫室、塑料大棚用地。菜地包括:l、土地利用現狀圖與現用途均為菜地的;2、土地利用現狀圖上是菜地,現用途為非菜地,其現用途不滿3年的(超過3年的,按現用途確定地類);3、土地利用現狀圖上是非菜地,而現用途種菜已滿3年的。
(四)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五)園地是指種植以采集根、莖、葉等為主的集約經營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蓋度大于50%,或每畝株數大于合理株數70%的土地,包括果樹苗圃等用地。
第六條 下列情況視為耕地:
(一)坡度低于25度,開墾之后連續使用3年(含3年)以上的土地;
(二)原是耕地,后改作果園、葡萄園、花卉園以及培育和種植果苗、其它苗木花卉等少于5年的土地;
(三)以種植水稻為主、養魚蟹為輔的稻魚(蟹)混合種養水田。
第七條 證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一)證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按人均耕地情況和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確定安置補助費:l畝(含1畝)以上補助8至11倍;0.5畝(含0.5畝)至1畝,補助11至13倍;0.3畝(含O.3畝)至0.5
畝,補助13至15倍;0.3畝以下,補助15至20倍,需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依照上述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第八條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征用林地、草地、葦塘、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等衣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補償。
(二)征用鄉(鎮)、村公共設施或者公益事業、鄉鎮企業和農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7倍補償。
(三)征用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及其他未利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5倍實行一次性補償。
(四)征用集體打谷場、曬場等生產用地,按照原土地類別的補償標準補償。
征用林地、草地、葦塘、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一般為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但是,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果園中果樹的補償執行附表七標準的,不再付給安置補助費。
第九條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
(一)附著物按其價值和實際損失給予補償;城市規劃區內因征地動遷的居(襯)民的補償,按《葫蘆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二)青苗補償費按一茬作物的產值計算。屬多年生作物,根據其種植和生長期的長短給予合理補償。果樹地套種的農作物按一茬作物產值的30%至50%補償。已備耕的土地,給予該耕地使用者備耕損失費每畝200至300元。
第十條 下列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一)自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單位或個人私自栽種的樹木、花草、青苗等作物和修建的建(構)筑物;
(二)非法占用集體土地修建的建(構)筑物;
(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補償的。
第十一條 被征用的土地上有農田水利、魚塘設施的,采取工程修復和補償相結合的方式,補償標準按成本價計算。
對于能夠移栽、移養的種植物、養殖物(如樹木、花草、藥材、家禽等),給予移栽(養)費,移栽費按其價值的20%以下給予,移養費按其價值的10%以下給予。
第十二條
對農村因征地搬遷的村民,按原房照(證)面積每平方米10元付給搬家補助費;村民自行安置住處的,按原房照(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3元,付給6至12個月的租房補助費。
第十三條 鄉(鎮)、村等集體經濟組織占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參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 臨時用地應依法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并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
臨時用地的第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補償費標準按該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計算。占用每增加1年增加1年的年產值補償。
臨時用地,未改變土質結構,按1年產值補償;因機械施工造成土地板結,按2年產值補償;因施工改變土質結構,按3年產值補償。
臨時用地收取復墾保證金,屬于耕地的,每平方米10元,屬于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5元用于土地復墾。臨時用地單位按要求對土地進行復墾的,經驗收合格后,退還保證金。臨時用地單位不進行復墾的,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土地復墾,其復墾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建設項自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鹽場的土地的補償費用,參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辦法和標準辦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