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省公路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成果,必將對促進全省公路事業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一、出臺的背景
(一)我省公路建設事業的快速發展,迫切需要地方性法規的支撐。公路交通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基礎性、先導性產業,對于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交通支撐作用。截至底,江西公路通車總里程155515公里,其中,高速公路4484公里,普通國道3111公里,普通省道7987公里,農村公路139239公里(縣道20604公里,鄉道29448公里,村道里程89187公里),專用公路694公里。目前,我省已形成以省會南昌為中心,以“三縱四橫”高速公路為主骨架,“十縱十橫”國省干線和農村公路完善的公路交通運輸網絡。為加強我省公路管理,迫切需要出臺公路地方性法規。
(二)我省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方面暴露出來的現實困難和問題,迫切需要出臺地方性法規。一是公路建設與養護資金嚴重不足。成品油稅費改革后,我省普通公路建設、養護面臨巨大的資金壓力,一些地方對公路養護的重要性認識依然不足,重建輕養、以建代養問題依然存在,導致公路養護投入明顯不足,養護大中修比例嚴重偏低。二是普通國省干線公路路況水平下降急劇而嚴重。據統計,我省2010年、2011年、2012年普通國省干線公路路面使用性能指標PQI分別為88.956、86.266、84.923,優良路率分別為89.841%、86.968%、78.943%,路況水平逐年下降。從2012年、2013年交通運輸部隨機抽查我省普通國道路況和橋梁情況看,我省普通國道路況已呈全國“墊底”趨勢。三是治超和公路交通安全形勢十分嚴峻。由于缺乏地方性公路管理綜合法規,各種破壞公路行為的法律責任不夠明確,公路路政管理與治超執法難度加大,尤其是普通公路路產路權維護難以到位。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站后,重型車輛、超限車輛繞開固定治超檢查站點行駛普通公路的現象越來越多,造成公路損害日益嚴重,公路危橋數量呈“只增不減”趨勢,治超和安全形勢不容樂觀。據統計,2010年、2011年、2012年我省公路危橋分別是4694 座、5261座、5524 座,危橋率分別為20.06 %、21.63%、25.11%,分別高于全國平均數的5.85%、8.32%、12.45%。
(三)出臺《條例》是進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地方性法規,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的需要。一是我省公路管理地方性法規已經嚴重滯后于我省公路管理發展的需要。雖然我省已經出臺了《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兩部有關公路管理的地方性法規。但是隨著國家法制的逐步完善和我省公路建設的發展變化,這些地方性法規已經出現了一定的管理滯后和管理空白,不能適應現實公路管理需要。主要體現在:公路養護市場機制不完善,管理不規范,特別是農村公路管理相對薄弱;公路應急管理體系和應急處置機制不健全,公路安全管理存在制度隱患。二是國家層面出臺的法律法規給地方立法預留了一定的空間。《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出臺后,為切實加強公路管理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保障,但在有些方面規定得較為原則,需要地方性法規作出較為具體的規定,如公路規劃、公路養護、路政管理、公路應急管理等方面,需要地方立法予以細化;有些方面《公路法》沒有規定,如農村公路管理、公路養護市場化等,需要地方立法予以明確。另外,近年來我省在公路管理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出一些成功的管理制度及經驗,需要通過立法確立下來。
二、《條例》主要內容的說明
(一)關于公路管理體制
我省公路養護、管理責任主體較多,但有些公路,尤其是13萬多公里的鄉村公路建管養責任主體不明確,為此,《條例》根據《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同時又充分考慮了我省當前公路管理的現狀,對我省公路管理體制和主體責任進行了明確。一是規定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工作,并負責全省高速公路的監督、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除高速公路外其他公路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二是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所轄路段的公路的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具體負責所轄路段的公路的監督、管理工作。三是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縣道的建設、養護管理體制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四是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以及村道的組織建設、養護和管理。
(二)關于公路建設養護資金
自從國家燃油稅費改革和我省二級以上公路收費站撤銷后,交通運輸部門依托普通公路收費開展的融資平臺喪失,建設與養護資金壓力凸顯,目前全省尚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交通融資平臺。多數地方公路部門的日常經費僅能勉強保障養護管理人員的基本開支,公路日常養護經費、公路建設與改造資金嚴重短缺,遠不能滿足實際需求。為此,條例進行了相應的規定:一是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二是明確了除財政撥款外、通過貸款、接受贈款、捐款、組織或個人投資以及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方式籌集公路建設資金;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鄉道、村道建設和養護資金實行定額補助,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多方籌措資金用于鄉道、村道的建設和日常養護;四是規定了村民委員會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則,籌集村道的建設、養護資金;五是鼓勵捐助、利用冠名權等多種方式籌集社會資金用于鄉道、村道的建設和養護。
(三)關于養護管理方式和主體
在我省的公路養護實踐中,尤其是在鄉村道路的養護管理上,有的仍施行公路養護道班的管理模式,落后的養護管理體制,已經嚴重影響了我省公路養護的質量和效率;有的公路或特殊路段養護主體不明確,為此,《條例》作出了以下規定:一是創新養護管理方式。公路養護應當逐步推行養護管理和養護作業分離,選擇具有養護資質的單位承擔公路養護作業,實行合同管理。二是養護責任主體進一步明確。新建公路取代原有公路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新建公路項目立項時,確定原有公路的管理養護主體;上跨高速公路的公路橋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費站連接線,應當在高速公路建成后移交給當地公路管理機構養護、管理。
(四)關于應急管理體制和機制
各種塌方、山體滑坡、洪災、冰災、地震、地質塌陷等自然災害頻發,以及危險品運輸事故、交通事故增多,嚴重影響到公路安全。為有效預防公路安全突發事件對社會引起的危害,加強公路交通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提高突發事件預防和應對能力,控制、減輕和消除公路交通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急需建立起完善的應急管理體制和機制。《條例》規定:公路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應當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交通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路突發事件的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五)關于公路超限超載治理
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對公路的損毀相當大,致使養護周期縮短,養護成本急劇上升。特別是國、省道公路取消收費后,大量超限超載車輛繞開固定治超檢查站點行駛普通公路,造成公路與橋梁的嚴重損壞。針對以上突出問題,《條例》規定:一是要求建立健全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治理工作協調機構,加強綜合治理。二是建設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信息平臺,提升科技治理水平。三是對貨運源頭單位比較集中的區域,采取巡查和派駐執法人員等方式,加強貨運車輛檢查,從源頭減少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行為的發生。四是規定了固定治超與流動治超相結合的治理方式。五是加強科技治超力度 .(六)關于打擊偷逃通行費行為
高速公路逃費行為較為普遍,且呈連年上升的態勢,全省各收費站查處逃費車輛近2萬輛,追繳金額近2000萬元,由于逃費行為隱蔽,被發現查處的概率較低,尚不足逃費金額的十分之一。為加強對偷逃通行費行為的打擊力度,《條例》規定:對交換通行卡、倒卡或者車輛號牌,調換或者使用偽造高速公路通行憑證,假冒鮮活農產品運輸、軍警等法定免費車輛,采取沖磅、跳磅、剎磅等各種非法方式妨礙正常計重,干擾聯網收費系統正常運行等行為,要求責任人補交偷逃的車輛通行費,并處應交通行費五倍的罰款;對強行沖闖和堵塞收費站的車輛駕駛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七)關于鄉道村道管理
我省目前鄉道村道的養護、管理遠遠跟不上發展需要。如何加強鄉道村道的管理,迫切需要法律法規的支撐。《條例》對鄉道村道作了特別規定,對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相關內容作了補充。一是鄉道應當按照不低于四級公路技術標準建設,路面寬度應當不低于雙車道標準。村道建設標準應當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確定,一般不低于四級公路技術標準。二是重視排水和防護工程的設置,提高公路抗災能力。在陡坡、急彎、沿河、村莊和人群聚集地路段應當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保持行車安全。三是聘請技術人員和村民代表參與鄉道、村道建設質量的監督工作,鄉道、村道建設項目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四是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可以采取建立群眾性、專業性養護組織,或者由個人分段承包等方式進行。
三、《條例》的具體規定
《條例》全文共九章七十五條,主要對我省公路管理體制,公路規劃建設,公路建設養護資金,應急管理方式和主體、機制,公路超限超載治理等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條例》對新建、改建公路應當統籌規劃附屬設施的規定:新建、改建公路應當統籌規劃客貨運站(點)、服務區(停車區)、養護中心、超限檢測站、路政執法站、交通流量觀測站等公路附屬設施,并與公路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新建、改建公路應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規范的要求設置安全設施,并與公路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公路應當按照安全、經濟、實用的原則,逐步完善安全設施。
《條例》對新建、改建公路項目規劃的確良規定:新建、改建公路項目應當符合公路規劃,對未納入公路規劃或者與公路規劃不一致的公路建設項目,不予批準。
《條例》對公路建設用地的征收、補償和拆遷安置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出擬征地公告之后的規定:公路建設用地,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公路建設用地的征收、補償和拆遷安置等,由公路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公路建設用地的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標準,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出擬征地公告之日起,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擬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區內不得再批準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條例》對改建公路涉及對原有公路改線的、永久性停止使用的以及改建后未并入新公路的原有公路的管養問題的規定:改建公路涉及對原有公路改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改建公路立項時,確定改建后未并入新公路的原有公路的管理和養護單位,并在改建公路建成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有關部門辦理管理和養護移交手續。原有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報廢處理,并向社會公告。
《條例》對公路調整為城市道路的規定:公路調整為城市道路的,應當由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意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公路調整為城市道路的,應當自調整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交接手續,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接收并履行管理和養護職責。
《條例》對公路管理機構的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范,實施公路養護管理,建立公路養護檢查、巡查制度和養護檔案。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公示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名稱、養護路段以及聯系電話。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定時進行養護巡查,按照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實施養護作業,并建立公路養護臺賬,記錄養護巡查、檢測、作業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條例》對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的養護資金分配的規定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路網運行情況,提出全省公路養護資金分配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適時調整全省公路養護工程費和小修保養費的定額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公路等級、里程、路況、交通量、養護定額及養護規范,編制公路養護計劃,統籌安排公路養護工程施工。
《條例》對公路養護管理和養護作業方式的規定:公路養護應當推行養護管理和養護作業分離,選擇具有養護資質的單位承擔公路養護作業,實行合同管理。鼓勵通過向社會公開招標投標等方式,擇優選擇養護作業單位。
《條例》對公路橋梁管理的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公路橋梁進行檢查。需要進行檢測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公路橋梁經檢測荷載等級達不到原標準的,應當設置明顯的限載標志,并及時采取維修和加固等養護措施;經檢測發現公路橋梁嚴重損壞影響通行安全的,應當先行設置禁止通行和繞行標志,并及時采取修復措施。
《條例》對公路應急管理體制和機制的規定:公路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應當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路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條例》關于在公路旁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及貨物集散地、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的規定 :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及貨物集散地、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建筑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國道、省道不少于五十米,縣道、鄉道不少于二十米,村道不少于十米,并盡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
《條例》對規劃鐵路、水利、供電、給排水、通信、油氣管線等設施的規定 :規劃鐵路、水利、供電、給排水、通信、油氣管線等設施時,需要上跨、下穿或者并行于既有或者規劃公路的,應當征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的意見,保證既有公路的安全暢通和規劃的相互協調。
《條例》對公路超限超載治理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協調機構,加強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綜合治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治理信息平臺,完善監控網絡。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利用超限超載運輸治理信息平臺,及時登記、抄告、公示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及處罰情況。
《條例》對因修建鐵路、機場、水利、供電、給排水、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和挖掘,跨越和穿越公路的規定:因修建鐵路、機場、水利、供電、給排水、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或者增設平交道口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準手續。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施工路段現場管理方案,設置規范、清晰、齊全的施工標志和安全標志,加強現場管理。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路段現場的監督管理。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斷交通的,應當報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發布公告。
《條例》對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設置各種設施的規定 :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設置照明、通信、標志、管線、信號燈等設施,由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維護和管理,不得遮擋公路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交通安全及公路建設。公路管理機構發現設施有缺損、移位、變形等情形,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修復、處理;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條例》關于貨運運輸車輛非法超限超載的治理的規定: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公路橋梁和公路隧道行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車輛確需超限行駛的,應當依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超限運輸許可。
《條例》對做好貨運源頭治超管理工作的規定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對貨運源頭單位比較集中的區域,可以采取巡查和派駐行政執法人員等方式,加強貨運車輛檢查,從源頭減少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行為的發生。貨運源頭單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做好貨運源頭治理工作。
《條例》對做好公路路面治超管理工作的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托公路超限檢測站,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超載檢測、檢查;對貨運車輛故意避站繞行、短途駁載等行為,可以利用移動檢測設備等流動檢測方式進行檢查。經流動檢測認定的超限超載車輛,應當就近引導至公路超限檢測站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指定的場所進行處理。
《條例》對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節點上、經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檢測顯示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的處理的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節點,設置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對經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檢測顯示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貨運車輛駕駛人在規定的時限內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將有關技術監控記錄資料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其超載行為依法處理。
《條例》對貨運車輛規范裝載的規定和違反規定的處罰 :禁止車輛在裝載物著地的情況下行駛。車輛裝載物易拋灑、滴漏、飛揚、散落、污染的,應當采取廂式密閉等有效防護措施。違反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非法超限超載車輛違反本《條例》相應處罰規定: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公路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對公路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規定:《條公路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向公路經營管理者、使用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錄音、錄像。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阻礙。公路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志,并向當事人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用于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標志和示警燈。
《條例》對交通和公路執法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處罰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未消除違法狀態的超限超載運輸車輛予以放行的;(二)收繳的罰款不按規定上繳國庫的;(三)違法扣留車輛及其他有效證件的;(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后不依法查處的;(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