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保障農村公路安全暢通,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并按照國家或者省制定的公路建設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和村道及其附屬的橋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條 農村公路的發展應當遵循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確保質量、保障暢通、保護環境、建設養護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的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加大政府對農村公路的資金投入,加強對農村公路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促進農村公路持續健康發展。
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農村公路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決策原則,組織村民配合做好本行政村區域內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對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其他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制止、舉報和控告。
第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農村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農村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編制,與國道、省道規劃和其他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銜接,形成不同等級農村公路比例適當、有效銜接、布局合理的農村公路網絡。
第十條 縣道規劃由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報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鄉道、村道規劃由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逐級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農村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并逐級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村公路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編制年度農村公路建設計劃,并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縣道和鄉道一般按照不低于三級公路技術標準建設;村道的建設標準應當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一般按照不低于四級公路技術標準建設。
農村公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置交通標志、標線、防護等安全設施。
第十四條 縣道和鄉道建設項目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設計。村道建設項目可以由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具有相應工程技術資格的技術人員進行設計。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按照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村道建設應當免除行政性收費。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符合法定招標條件的,應當依法進行公開招標。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以在同一鄉(鎮)范圍內多項目一并招標,規模較大、技術復雜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以及大橋、特大橋和隧道建設項目應當單獨招??案,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保存。
第三章 養 護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養護,做到路基穩定,路面、構造物完好,排水暢通,沿線設施齊全,保證農村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村公路養護類別和實際技術狀況編制農村公路年度養護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縣道的日常養護由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組織實施;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可以采取建立群眾性、專業性養護組織或者由個人(農戶)分段承包等方式進行。鼓勵通過向社會公開招標等競爭方式,擇優選定養護作業單位。
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養護作業單位或者個人簽訂養護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四條 因嚴重自然災害等致使農村公路交通中斷或者嚴重損壞時,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修復。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村公路養護特點,建立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養護作業單位和養護人員嚴格執行養護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養護作業人員應當穿著安全標志服;利用車輛作業時,應當在車輛上設置明顯作業標志。過往車輛應當注意避讓,確保養護作業安全。
縣道和鄉道因養護作業需要中斷交通的,應當報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規定設置繞行標志;必要時由公安機關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七條 農村公路因養護需要用地、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解決,保證養護需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綠化規劃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結合農村公路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做好農村公路綠化工作。
農村公路兩側的綠化,實行誰種植、誰管理、誰受益。
第四章 資金籌措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投資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籌措機制。
第三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主要來源:
(一)國家補助的專項資金;
(二)成品油價格及稅費改革后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三)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性資金;
(四)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籌集的用于村道建設、養護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