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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二胎新政策產假,湖南二胎產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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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二胎新政策產假,湖南二胎產假規定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昨日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修正案擬于1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草案將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修正案草案同時對獎勵保障等計劃生育配套制度進行了調整完善。其中包括,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規定符合政策生育 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刪除夫妻應當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等條款,規定夫妻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等,有利于更好地保護育齡 群眾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


產假新規定,產假規定2016

草案還明確規定,禁止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相關規定國家規定產假天數具體如下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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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產假多少天?

一般二孩產假只有98天

生育二孩能休多久?不少地區將晚育范圍確定為已婚婦女23歲(或24歲)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因此生育二孩不屬于晚育范疇,相應晚育獎勵的產假將無法享受。加上二孩不屬于獨生子女,相應增加的產假也無法享受,一般二孩產假就只有國務院相關規定中明確的98天。

至于全面二孩政策實施以及獨生子女不再獎勵對于二孩產假的影響,多地企事業單位普遍反映“還需等具體操作辦法出臺,在此之前都得按現有規定執行”。

2016晚婚晚育假規定

二孩夫妻可延長生育假

“單獨二孩”政策實施后,不少用人單位對生育假的規定為:符合晚婚晚育的,生育第一個孩子可享受產假及各種獎勵假合計約半年;而生育第二個孩子,只能休假98天。對此,不少準媽媽心懷憂慮,98天是不是太短了,既然政策允許了,為什么第二個孩子的生育假更短?

對此,人口計生法修正案草案對第二十五條作出修改,將“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為“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據人口計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區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刪除晚婚晚育獨生子女獎勵規定

根據現有《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夫婦,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夫婦,可享受晚婚假10天。

計劃于明年2月登記結婚并到英國度婚假的大齡青年梁先生和章小姐心情突然掉到低谷,“草案雖然刪除了‘晚婚晚育’的字眼,但希望婚假的10天假期還是可以保留的。”

不少上班族表示,一旦草案刪除了晚婚晚育的獎勵規定,極少企業會這么“仁慈”,仍會給員工保留這些假期。

2016產假婚假規定表

假期名稱 天數 文件規定 備注
婚假婚假5天經法定程序辦理了結婚手續的,可休結婚假,婚假時間為5天。節假日除外
晚婚假10天比法定婚齡遲三周年以上初婚的為晚婚。(法定婚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

歲,省計生條例第18條)
可各自享受晚婚假
懷孕懷孕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和加班加點工作。從事體力勞動的女職工,應每天分上、下午安排兩次工間休息,每次休息時間為三十分鐘,按勞動時間計算。 
學習假1天含登記結婚各種學習和產檢登記結婚至產假內有效
產假產假90天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產前沒休假可加入產假
30天因難產而剖腹、III度會陰破裂者此兩項不能相加計算
15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牽引產
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 
晚育假15天已婚婦女二十三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省計生條例第18條)
辦光榮證假期35天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增加產假35天 
10天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男方享受看護假期10天已休不辦證按事假處理
哺乳假 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如有實際困難,由本人申請,經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一般實際只可申請最多三個月) 
哺乳時間 凡有未滿一周歲嬰兒又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哺養)時間,每次哺乳時間為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增加哺乳時間三十分鐘。
節育手術上環3天(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三日,連續計算假期
取環2天(二)按規定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息二日;
輸精管10天(三)輸精管結扎的,休息十日;施行結扎手術的,配偶可以享受三日的看護假
輸卵管30天(三)輸卵管結扎的,休息三十日
皮植3天(四)采用皮下埋植劑避孕的,自植入或者取出手術之日起 
人流流產15天(五)懷孕兩個月以下人工流產的,休息十五日施行人工流產的,配偶可以享受一日的看護假
30天(五)懷孕兩個月以上四個月以下人工流產的,休息三十日
引產45天(五)懷孕四個月以上引產的,休息四十五天配偶享受五日的看護假


原各地產假婚假規定:

產假婚假規定解讀

焦點一 “第十八條”修改為“提倡生二孩”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是我國人口計劃生育領域唯一的一部法律,自2001年審議通過后至今未修改。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促進人口均衡發展,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完善人口發展戰略,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積極開展應對人口老齡化行動。”

現行的《人 口與計劃生育法》于2002年正式實施,其中第18條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 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這條規定與全面二孩政策內容相悖。

焦點二 強行“結扎”、“上環”將成歷史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草案中,獎勵與保障的條款也進行了修訂。

按照現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區、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草案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

這意味著,今后對自愿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將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等相關獎勵優待政策。

同時,草案明確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法律修改前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獎勵扶助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獨生子女父母和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父母可繼續享受獎勵扶助。

根據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的新形勢,草案還規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另外,草案中還刪除夫妻應當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等帶有強制服務色彩的內容,規定夫妻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

焦點三 “全面禁止代孕”擬寫入法

代孕是指將患者夫婦的受精胚胎,植入另一個女性的子宮,由該女子替他們完成“十月懷胎一朝分娩”的過程,俗稱“借腹生子”。代孕改變了傳統生育方式,對傳統的生育觀和法度都提出了挑戰。

“代孕”技術的實施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涉及社會、道德、法律等一系列問題,與現行的法律、法規、倫理和社會道德相違背。

專家指出,雖然代孕是對不孕不育夫婦的一種補救方式,但事實也證明,不少代孕所誕下的試管嬰兒出生后容易存在缺陷。

目前,我國禁止代孕的法律缺失,部門聯動工作機制尚未完全理順,基層衛生計生監督執法力量薄弱,代孕案件存在發現難、取證難、處罰難的現象。

原產假婚假規定

女的滿23周歲,男的滿25周歲結婚屬于晚婚。女的滿23周歲后十個月生育的算晚育。

根據《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晚婚晚育獎勵標準,職工結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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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1959年,勞動部在《對試行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在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中規定: “為了照顧我國舊有習慣,不論工人職員,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這一規定,現在仍然有效,因此,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給予員工一至三 天的婚假。員工可以在領取結婚證后向用人單位申請婚假,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并不得以請婚假為由扣減工資。

  晚婚晚育產假

按照國家和省市相關政策規定:

1、《勞動法》規定的基本產假90天產假。

2、符合晚育條件,除基本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3、實行純母乳喂養的女職工增加一個月產假。

正常產假90天+晚育獎勵產假30天+難產假15天,一般生一個小孩的且是晚育和難產的,也就是135天了。

“計劃生育”大事記

1.1971年7月,國務院批轉《關于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報告》,把控制人口增長的指標首次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

2.1980年9月,黨中央發表《關于控制我國人口增長問題致全體共產黨員、共青團員的公開信》,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

3.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把計劃生育確定為基本國策,同年12月寫入憲法。

4.1991年5月,*、國務院作出《關于加強計劃生育工作嚴格控制人口增長的決定》,明確貫徹現行生育政策,嚴格控制人口增長。

5.2002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施行。

6.2013年11月,《*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

7.2013年12月,*、國務院印發《關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記者 溫如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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