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鄉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改革
為貫徹中央省市有關會議精神,切實推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12月8日,寧鄉縣召開部署會議,明確將從基本制度模式、養老待遇確定機制、待遇調整機制、養老保障的體系結構四個方面進行改革。寧鄉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劉亮參加會議。
據悉,此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改革了基本制度模式。即從原來的單位保障方式改為社會保險方式,籌集渠道由單位和個人繳費形成基金,再由基金支付基本養老金。
二是改革了養老待遇確定機制。即從原來按“最終工資”的一定比例分檔計發退休費,改為按照本人繳費計算養老金標準。
三是改革了待遇調整機制。從原來的與同職級在職職工工資增長直接掛鉤,改為與企業退休人員養老待遇調整統籌考慮。
四是改革了養老保障的體系結構。建立職業年金制度,由單一的退休費改為基本養老金加補充保險的結構。
會議指出,合理確定繳費水平是這項改革的重點,總的考慮是要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政策保持一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應按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應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改革后,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總的原則是繳費年限越長、繳費工資越高,待遇水平越高,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能夠更全面地反映工作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
改革前后待遇銜接上,將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以10月1日為界,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原由國家規定以及由國家批準、省級政府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不變,并參加今后統一待遇調整。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時養老金按改革后的計發辦法計發。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在按改革后實際繳費計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上,對“視同繳費年限”計發過渡性養老金。為實現“中人”的待遇銜接,這次改革設定了10年的過渡期,基本可以保證原有的待遇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