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11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的通知,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于2015年年底基本完成,盟市、旗縣(市、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于6月底前基本完成。
參改范圍: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下同)全部參加改革。在編在崗的廳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包括離退休干部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離退休干部暫不納入改革范圍。鼓勵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含群眾團體、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正廳級事業單位的正職主要負責人,以及盟市、旗縣(市、區)、蘇木鄉鎮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車改,確因環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務用車的,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實物保障,但必須嚴格規范管理,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一般公務用車和一般執法執勤用車一律納入參改范圍。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凡納入參改范圍的人員和車輛,必須做到應改盡改、不留死角。
補貼標準:內蒙古自治區本級公務交通補貼劃分為7個層級,補貼標準上限為:
正廳級每人每月1950元,副廳級每人每月1800元,正處級每人每月1200元,副處級每人每月1050元,正科級每人每月750元,副科級每人每月600元,科員及以下每人每月450元。各盟市公務交通補貼層級參照自治區層級劃分,但同一層級的補貼標準不得高于自治區本級。駐盟市的自治區垂直管理單位補貼標準按屬地化原則參照所在地區標準執行,經費由自治區財政負擔。
補貼方式:公務交通補貼屬于改革性補貼,列入財政預算,在交通費中列支,按月發放給個人,用于保障公務人員普通公務出行。區直機關單位公務人員在呼和浩特市城區(限玉泉區、回民區、新城區、賽罕區)內公務出行實行社會化提供,不再報銷公務交通費用。跨區域(包括呼和浩特市周邊旗縣)的公務出行視為公務出差,相關交通費用按有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報銷。
補貼發放時間:自治區本級納入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范圍的部門單位在本方案印發后2個月內,要完成車輛封存工作。車輛封存后由自治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確定公務用車交通補貼計發時間。未在規定時間內封存車輛的,暫不發放公務交通補貼,計發時間另行研究。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各項規定,認真落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等要求。要建立公務用車使用管理通報制度,將公務用車配備、運行維護等情況納入政務公開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