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部、委、辦、廳、局和各人民團體:
《內蒙古自治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已經自治區黨委、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厲行節約的重要舉措,是轉變政府職能、推進后勤服務社會化改革的重要內容,是維護黨委和政府形象的迫切要求。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李克強總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專門出臺指導意見,對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提出具體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深刻學習領會、李克強總理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學習領會中央文件精神,充分認識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按照中央要求和自治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部署,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快改革步伐,確保實現公務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費用節約可控、車輛管理規范透明、監管問責科學有效,基本形成符合自治區實際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的目標要求。 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抓好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的落實。各地區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負總責,各盟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組要認真做好方案編制、協調推進工作,及時解決改革中出現的問題;自治區各參改單位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推進相關改革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總體方案》規定的程序、標準和時限要求推進各項改革任務,切實做好車輛封存和移交、司勤人員安置、補貼發放以及改革后公務出行保障等工作。對保留車輛要加強編制管理,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對處置車輛要做到規范透明,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于2015年年底基本完成,盟市、旗縣(市、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于6月底前基本完成。
加強輿論引導,嚴格工作紀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輿論宣傳工作,廣泛宣傳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相關政策規定,闡釋改革的目的和意義,全面介紹改革進展和成效,及時回應干部職工及社會關切,使廣大公務人員和人民群眾了解、支持改革,努力為改革營造良好社會氛圍。要嚴格執行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各項規定,認真落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等要求。要建立公務用車使用管理通報制度,將公務用車配備、運行維護等情況納入政務公開范圍。
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29日
內蒙古自治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及《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深入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務用車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據《*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4〕40號)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按照中央關于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要求和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改革現行公務用車制度,合理配置公務用車資源,有效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建立與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地域環境實際相適應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積極推進廉潔型機關和節約型社會建設。
(二)總體目標
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區各級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照中央規定的時限,適時啟動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通過改革,實現公務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費用節約可控、車輛管理規范透明、監管問責科學有效,基本形成符合自治區實際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三)基本原則
1.堅持制度創新,保障公務出行。改革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并適度補貼交通費用。從嚴配備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確保正常公務出行。
2.堅持統籌兼顧,注重政策配套。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綜合考慮各項出行條件,科學制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和配套政策,妥善處理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利益關系,確保新舊機制平穩過渡、有機銜接。
3.堅持統一部署,分類分步推進。按照中央要求,率先在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自治區垂直管理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照屬地化原則推進,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照中央及自治區的部署有序推進。
4.堅持厲行節約,科學制定方案。把握“有利節約、有利工作、有利廉政、有利穩定”的改革目標取向,科學制定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和相關配套政策。按照中央要求,自治區整體和自治區本級節支率原則上要達到7%。
二.主要任務
(一)參改范圍
1.機構范圍。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下同)全部參加改革。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待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完成后再制定政策、啟動實施。
2.人員范圍。在編在崗的廳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包括離退休干部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離退休干部暫不納入改革范圍。鼓勵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含群眾團體、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正廳級事業單位的正職主要負責人,以及盟市、旗縣(市、區)、蘇木鄉鎮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車改,確因環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務用車的,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實物保障,但必須嚴格規范管理,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
3.車輛范圍。一般公務用車和一般執法執勤用車一律納入參改范圍。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
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和調研用車。除定向化實物保障車輛外,自治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各保留不超過5輛機要通信應急用車,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人員編制在50人(含)以下的保留1輛,50人至100人(含)的保留2輛,100人至150人(含)的保留3輛,150人以上的保留4輛;自治區本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編制在10人(含)以下的不保留,10人至100人(含)的保留1輛,100人以上的保留2輛。自治區黨委、政府各保留不超過4輛調研用車,自治區人大、政協各保留不超過3輛調研用車,自治區紀委、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各保留不超過2輛調研用車,調研用車以中型客車為主。
對盟市、旗縣(市、區)、蘇木鄉鎮機要通信應急和調研用車保留數量采取總量控制的原則進行核定,具體實施方案由盟市確定后報自治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審批。
優化配置執法執勤用車。嚴格控制執法執勤用車配備范圍、編制和標準。鑒于我區執法執勤車輛配備管理嚴格、基數較小、地域遼闊、地區交通條件復雜、公共交通服務不發達,2011年中央開展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中明確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在嚴格核定執法執勤車輛編制數并扣除特種專業技術車輛編制數的基礎上,保留比例按照自治區本級不超過40%、盟市級不超過60%、旗縣級及以下不超過70%的標準執行。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后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對于各部門執法執勤用車未達到核定壓減比例的,每多保留1輛車,每年按6萬元扣減該部門交通補貼經費;保留車輛比例超過90%的部門,不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各地區以信息化管理為基礎,建立綜合執法平臺,2年內建設到位。加強對執法執勤車輛使用的調度管理,遇到突發重大事件時,統籌調配使用。
除中央核定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外,其他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嚴格核定現有綜合執法車輛數,按照自治區本級不超過30%、盟市級不超過50%、旗縣級及以下不超過60%的比例予以保留,建立跨部門信息化綜合管理執法用車平臺。
凡納入參改范圍的人員和車輛,必須做到應改盡改、不留死角。
(二)改革方式
1.補貼標準。根據中央關于邊疆少數民族地區交通補貼標準不得高于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的150%的規定,自治區本級公務交通補貼劃分為7個層級,補貼標準上限為:正廳級每人每月1950元,副廳級每人每月1800元,正處級每人每月1200元,副處級每人每月1050元,正科級每人每月750元,副科級每人每月600元,科員及以下每人每月450元。
各盟市公務交通補貼層級參照自治區層級劃分,但同一層級的補貼標準不得高于自治區本級。
駐盟市的自治區垂直管理單位補貼標準按屬地化原則參照所在地區標準執行,經費由自治區財政負擔。
2.補貼方式。公務交通補貼屬于改革性補貼,列入財政預算,在交通費中列支,按月發放給個人,用于保障公務人員普通公務出行。
切實做好公務交通補貼保障費用與差旅費保障費用的有效銜接,區直機關單位公務人員在呼和浩特市城區(限玉泉區、回民區、新城區、賽罕區)內公務出行實行社會化提供,不再報銷公務交通費用。跨區域(包括呼和浩特市周邊旗縣)的公務出行視為公務出差,相關交通費用按有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報銷。
各盟市要參照自治區本級公務出行交通補貼范圍,研究確定本地區公務出行交通補貼范圍。
3.補貼發放時間。自治區本級納入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范圍的部門單位在本方案印發后2個月內,要完成車輛封存工作。車輛封存后由自治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確定公務用車交通補貼計發時間。未在規定時間內封存車輛的,暫不發放公務交通補貼,計發時間另行研究。
各盟市要參照自治區本級研究確定公務交通補貼發放方式。
(三)車輛處置
1.對取消的公務用車,由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統一規范處置(自治區本級由自治區政府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程序制定處置辦法,處置所得扣除有關稅費后全部上繳同級國庫。
2.對取消的公務用車,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取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以評估價作為處置基準價,采取公開拍賣等方式進行公開處置,處置結果向社會公開。處置車輛的鑒定評估機構和拍賣機構,由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通過政府集中采購公開招標方式,從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中確定。車輛處置工作中,要防止甩賣和賤賣現象,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對未能及時處置的車輛,進行評估后,可作為國有資產投入過渡性公務用車服務公司,服務公司可以面向社會提供服務,進行市場化運營,政府不得為其提供財政性補貼。
(四)司勤人員安置
1.根據保留公務用車的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司勤人員崗位,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在現有在冊正式司勤人員中,通過競聘上崗、綜合擇優等方式確定上崗人員。
2.對其他司勤人員,按照以人為本、積極穩妥、因地制宜的原則,堅持內部消化為主,通過內部轉崗、開辟新的就業崗位、提前離崗等多種方式妥善安置,不得簡單推向社會。自治區組建成立的公務用車服務公司要安排錄用一定比例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中解除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司勤人員。
3.做好相關人員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工作,妥善處理該類用工形式司勤人員與單位的人事勞動關系,維護好相關人員合法權益。所需支出由同級財政安排專項經費予以保障,并通過公務用車處置收入或部門現有經費多渠道籌措解決。
4.人員安置工作在自治區各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組成司勤人員安置組,負責指導參改單位做好司勤人員安置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公務用車管理
自治區本級核定保留的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自治區政府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修訂自治區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核定自治區本級各部門各單位車輛編制數量,加強公務用車規范化管理。各地區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要按照自治區統一確定的原則和標準,嚴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的原則和標準。保留的公務用車實行單位集中管理。用于機要通信應急、相對固定路線執法執勤等車輛,配備更新時應當按照《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國管節能〔2014〕293號)要求,使用新能源汽車,確保更新車輛時購買新能源汽車達到一定比例。
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要加強管理,建立健全登記、公示等各項管理制度,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關特殊工作需要外,執法執勤車輛一律噴涂明顯的統一標識。特種專業用車要進行嚴格界定,確定后要單獨列編。
各盟市要嚴格按照自治區控制目標要求,根據本盟市各部門各單位工作性質和實際情況,自行核定公務用車的保留標準。對特別重大搶險救災、事故處理、突發事件處置等不可預測的特殊事項,可從實際出發,制定公務用車保障辦法。
(二)嚴格財務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交通費用預算管理,制定公務交通補貼管理辦法,按照在編在崗公務人員數量和職級核定補貼數額,嚴格公務交通補貼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補貼人員范圍、提高補貼標準。
(三)加強公務用車紀律檢查和審計
嚴肅公務用車紀律,嚴格核定各部門各單位的車輛編制。各部門各單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所有購車必須經過車編辦審批,未經審批的,公安部門不得發放牌照,財政部門不得核發經費。
對保留的公務用車要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防止出現“公車照用,補貼照拿”的現象,逐步探索社會化監督的有效形式和具體辦法。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對超支轉嫁、亂報亂支等違規行為要依紀依法嚴肅查處,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審計機關要將改革后公務用車配備和運行維護費用、交通補貼發放、車輛處置情況等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
(四)切實保障公務出行
各級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完善公共交通服務體系,探索發展適合公務出行的市場化交通定制服務,增加社會化交通工具,及時解決公務出行遇到的實際問題,確保改革后公務出行得到有效保障。各地可根據實際,利用暫時未能處置的車輛組建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或社會化車輛租賃公司,實行市場化運營,提供有償服務,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提供財政性補貼。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需要,調整和完善差旅費管理辦法,做好公務交通補貼保障范圍與差旅費保障范圍的銜接。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
自治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組織實施自治區本級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各盟市、區直各部門各單位要成立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組,根據本方案研究制定本盟市本部門本單位實施方案,報自治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后組織實施。各盟市制定方案要符合自治區控制目標要求。已先行開展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地區和單位要按照本方案規范執行。
(二)明確責任
各盟市和區直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盟市本部門本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要認真研究部署,明確任務分工和責任,確定相關責任人員,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三)創新工作模式
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結合工作實際,轉變工作思路,創新工作方法,改進工作模式,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開展。
(四)加強輿論引導
各級宣傳部門要切實做好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廣泛宣傳相關政策規定、典型經驗和成效,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使廣大公務人員和人民群眾了解、支持改革,努力為改革營造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