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起草者之一上海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副處長王周歡在全國政府采購法規與實務研修班(第二十三期)上介紹,《條例》第四條規定,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行為。
王周歡指出,政府采購范圍包含兩個層次,即集中采購目錄以內,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項目,都屬于集中采購;而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則屬于分散采購。
分散采購也是政府采購,也要遵循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2013年全國采購規模中,集中采購規模占65.6%,部門集中采購占20.4%,分散采購占14% 。
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相關部門設立有專門的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的,應當由部門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未設立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的,應當由部門組織集中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集中采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