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委干部人事司(局),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武警部隊及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政治部:
長期以來,各級黨委、政府和軍隊各級組織堅持把安置軍隊轉業干部作為重要的政治任務,認真落實各項政策規定,不斷探索改進安置辦法,保證了軍轉安置任務的順利完成,推動了軍轉安置工作的改革發展。隨著國家和軍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遇到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積極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切實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關于進一步做好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見》(中發〔2007〕8號),現就進一步改進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辦法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進一步完善措施、創新辦法、規范程序、強化監督,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開的安置工作機制,著力解決突出矛盾和問題,確保軍轉安置任務和政策落實。
——健全運行機制,促進安置工作公開透明。改進軍隊轉業干部移交、安置各個環節的工作,使安置工作信息更加公開,程序更為規范。
——加強管理監督,確保安置任務和政策有效落實。明確工作責任,強化監督制約,有效防止和糾正移交安置工作中的不正之風,使安置計劃得到全面執行,各項政策規定落實到位,組織協調更加有力。
——完善政策措施,加強安置制度建設。適應國家和軍隊各項改革特別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勢新要求,積極探索創新,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措施配套、保障有力的政策制度體系,不斷推進*退役軍官安置制度建設。
(二)基本原則
——堅持統籌兼顧、通盤考慮,將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納入干部隊伍和人才隊伍建設整體規劃。
——堅持公平公正、規范有序,不斷提高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堅持注重德才、注重實績,將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與其服役期間表現和貢獻掛鉤。
——堅持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努力使軍隊轉業干部人盡其才、各得其所。
二、嚴格落實安置計劃
(一)科學編制安置計劃
各級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根據上級下達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結合本地區實際,分解細化接收安置計劃,明確安置工作要求。各接收安置部門和單位,應根據軍轉安置計劃和政策要求,明確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干部的具體崗位或崗位的行政、事業、企業性質,報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確認。
(二)落實好中央垂直管理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干部任務
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并抄送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國家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上級主管部門要為所屬單位接收軍隊轉業干部創造條件,積極支持并督促其完成安置任務。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垂直管理單位接收軍隊轉業干部增加行政編制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維護安置計劃的嚴肅性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是指令性計劃,必須無條件執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認真落實國家和上級下達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不得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干部。對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干部或未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采取通報批評、行政問責等措施予以糾正,或暫緩辦理其人員調動、考試錄用、聘用和編制等審批事項。
三、改進和完善分配辦法
(一)基本要求
各級黨委、政府應根據軍隊轉業干部德才條件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結合地方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工作和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干部,原則上采取考核選調的辦法安置;接收營級以下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干部,原則上采取考試考核和雙向選擇的辦法安置。對有的崗位,也可以在軍隊轉業干部中采取競爭上崗等辦法安置。
(二)考核
對軍隊轉業干部進行考核,要以軍隊轉業干部的德才表現、能力專長以及職務等級、任職時間、服役年限、立功受獎、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工作情況為主,使其服役期間德才表現和貢獻得到更好體現。實行考核量化賦分辦法的,考核量化賦分標準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相對統一。要注重改進考核工作,探索完善檔案審查與實際考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辦法,不斷提高考核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三)考試
采取考試的辦法安置軍隊轉業干部的,考試內容應根據軍隊轉業干部特點合理設置。考試工作應由省級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統一計劃組織,軍隊轉業干部移交工作部門予以配合,避免出現接收單位分散多頭組織、軍隊轉業干部反復參加考試的現象。考試中有面試環節的,應在考試方案中明確面試比例并在筆試成績公布前公布,嚴格按照筆試成績排序確定面試對象。要積極探索按照接收崗位分類組織考試,促進安置考試與定崗定位相一致。
(四)指令性分配
指令性分配是落實軍轉安置計劃的重要保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實行指令性分配:按照政策規定應予重點照顧的軍隊轉業干部;在安置期限內,軍隊轉業干部未能落實安置單位,接收單位未能完成安置計劃的;安置人數較少的地區,經省級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的。
四、堅持突出安置重點
(一)重點安排好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干部
要把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干部安排與領導班子建設通盤考慮,結合市、縣級領導班子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對個人有意愿且符合任職條件的,在本地區范圍內統一調配、合理安排使用。要采取空出領導職位、先進后出、帶編分配等措施,切實安排好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干部的工作和職務。對擔任師級領導職務和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干部,應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干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但應有一定比例安排領導職務。安排軍隊轉業干部,可按規定增加非領導職數,增加的非領導職數實行單列、專用。
(二)照顧安排好功臣模范、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工作的軍隊轉業干部
對服役期間立功受獎,或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以及從事飛行、艦艇等特殊崗位工作的軍隊轉業干部,各地要在現行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制定優惠政策,從優安置。采取考試、考核等辦法安置上述軍隊轉業干部的,要給予適當加分,加分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制定。
五、積極拓寬安置渠道
(一)發揮黨政機關接收軍隊轉業干部主渠道作用
各級黨政機關、參公單位要帶頭接收軍隊轉業干部,制定年度增人計劃時,要綜合考慮自然減員、招錄公務員和軍轉安置情況,預留一定比例行政編制接收軍隊轉業干部。中央下達的黨政機關接收軍隊轉業干部增加行政編制,必須全部用于接收軍隊轉業干部,實行專項管理、專編專用,不得挪作他用。要充分利用中央下達各地使用的政法專項編制接收軍隊轉業干部。
(二)事業單位要積極接收軍隊轉業干部
各級各類事業單位要積極接收軍隊轉業干部,適合軍隊轉業干部工作的崗位應當優先用于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干部。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根據其軍隊職務等級直接安排相應的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首次安排管理崗位的不受接收單位競聘上崗等規定限制;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干部一般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用到相應的專業技術崗位,首次聘用不受接收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限制。事業單位接收軍隊轉業干部訂立聘用合同的,合同期滿可續訂長期聘用合同,人事檔案管理和社會保障應按照接收單位與軍隊轉業干部同等條件人員的規定執行,所需編制由各地、各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相應增加,并據此增加人員工資總額計劃。
(三)吸引軍隊轉業干部到國有企業工作
國有企業要承擔社會責任和義務,積極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干部。要充分考慮軍隊轉業干部職務、特點和專長,提供適合軍隊轉業干部工作和發展的安置崗位。企業接收的軍隊轉業干部,應根據本人意愿簽訂無固定期限或中、長期勞動(聘用)合同,薪酬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有關規定執行,非本人原因不得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四)鼓勵軍隊轉業干部到中小城市和基層一線工作
各地可根據實際,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鼓勵軍隊轉業干部到中小城市、鄉鎮街道等基層單位工作。對自愿到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干部,應當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德才優秀的可以提職安排,其配偶子女可選擇在原符合安置條件的地區安置。邊疆民族地區要制定優惠政策,鼓勵軍隊轉業干部留在邊疆民族地區工作。要結合組織政權建設和工作需要,每年有計劃地選調一批懂民族語言、熟悉當地社情民情的軍隊轉業干部,充實到縣、鄉領導班子,符合條件的可任黨政正職,長期培養和考察。
六、大力推進安置信息公開
(一)建立安置信息發布制度
建立健全安置工作信息發布制度,著力促進安置工作公開透明。進一步完善安置信息發布協調機制,科學擬定安置信息發布范圍,不斷改進安置信息發布方式和程序,確保安置信息及時發布。安置信息發布的內容,主要包括安置政策、安置計劃、分配辦法、工作程序和有關要求。安置信息主要通過政府網站、定期公告、會議通報等多種形式發布。發布安置信息時,要注意保守國家和軍隊秘密,做好保密審查工作。
(二)建立工作進展通報制度
建立健全工作進展通報制度,著力促進安置任務落實。接收軍隊轉業干部的單位或部門,應制定落實計劃方案和推進工作計劃。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要及時通報本地區安置計劃執行情況和安置工作進展情況,必要時可采取階段性通報等方式,促進安置計劃落實。國家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要會同中央國家機關和軍隊有關部門,及時通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安置計劃以及部隊各單位轉業干部離隊報到的情況。
(三)建立考試考核結果公開制度
建立健全考試考核結果公開制度,著力促進安置工作規范運行。對軍隊轉業干部進行考核量化賦分的,要將賦分要素和賦分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對軍隊轉業干部進行考試的,要將考試范圍和考試成績在適當范圍予以公布。
七、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一)完善工作機制
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工作指導,健全軍轉安置任務和政策落實情況檢查驗收制度,建立工作督查和責任追究機制。要探索建立軍轉安置仲裁機制,軍轉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主動解決軍轉安置工作遇到的突出矛盾和困難。軍地安置工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有條件的地區可采取軍地合署辦公等辦法,共同抓好軍轉安置任務落實。
(二)科學統籌工作
各級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根據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積極協調各相關部門和單位,科學安排、高效運行,嚴格按時間節點開展工作,確保軍轉安置任務順利完成。
(三)加強監督檢查
軍地各有關部門應加強對軍轉安置工作的檢查督導,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問題。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軍轉安置工作的監督,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法規政策的行為。要將軍轉安置任務完成情況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內容,作為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的內容,作為“雙擁”模范城(縣)評選的標準。各地制定軍轉安置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或規定,必須與中央的相關政策相符,并報上級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四)抓好教育管理
軍地要加強安置期間轉業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對已經發出報到通知但在規定期限內不到地方報到的軍隊轉業干部,由安置地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共同研究處理。對未按政策規定安置的,由安置地予以調整糾正;對符合政策規定的,要教育督促本人離隊報到,經教育仍不報到的,由所在部隊依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嚴肅工作紀律
各級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要制定安置工作紀律,教育軍轉安置工作人員嚴格執行政策規定,依法行政,按制度辦事,廉潔自律。對在移交、接收和安置工作中違規操作、弄虛作假的,要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對嚴重違反政策規定以及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處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