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精神,參照《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有關政策,結合軍隊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的主要內容
(一)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適應國家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的要求,積極探索投入少效益高的住房保障新路子,穩步推進住房分配貨幣化進程,疏通退役人員住房安置渠道,壓縮軍隊住房保障規模,建立具有我軍特色的住房保障新制度,不斷改善軍隊人員的住房條件,為增強軍隊凝聚力、提高戰斗力服務。
(二)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堅持在國家房改政策目標指導下,從軍隊實際出發,統一政策,體現對軍人的優待;堅持國家、軍隊、個人合理負擔,量力而行,正確處理需求與可能的關系;堅持統籌兼顧,穩中求進,配套改革,搞好各項政策的銜接.
(三)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建立軍隊住房保障新體系,逐步實現良性循環;實行住房補貼制度,提高軍隊人員購買住房的經濟能力;將家屬生活區劃分為公寓區和售房區,擴大現有住房出售;搞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拓寬向軍隊人員出售住房的路子;推進住房社會化管理,減輕軍隊住房保障負擔。
二、建立軍隊住房保障新體系
(四)建立“三結合”的住房保障制度。采取軍隊保障與社會保障相結合、公寓住房與自有住房相結合、實物供應與貨幣分配相結合的方式,對不同職級、不同類別的人員,實行相應的住房保障。
公寓住房,是指保障在職軍隊人員工作居住的營區住房,不得出售,離職遷出;自有住房,是指個人購買住房,產權歸己,維修自理。
(五)在職軍官、文職干部。主要住用公寓房,有條件的,經批準可以購買自有住房。大軍區職以上干部購買住房問題,待國家相應政策出臺,再制定有關辦法。
(六)離休干部。已安置住房的,可以購買符合出售條件的現有住房或租住現有住房;現有住房不符合出售條件的,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未安置住房的,其住房已列入規劃并開工建設的,可以購買或租住已規劃建設的住房;住房尚未開工建設的,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七)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退(離)休干部和軍職以上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逐步與國家和軍隊的住房新制度接軌。已安置住房的,可以購買或租住安置的住房。未安置住房的,其住房已列入規劃并開工建設的,可以購買或租住按原方式建設的住房;住房尚未開工建設或未列入規劃的,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也可以自建住房、維修私房或購買配偶所在單位的住房。具體辦法由總政治部、總后勤部商國家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八)轉業、復員干部。住房納入國家社會保障系統,主要采取由地方提供經濟適用住房或廉租房房源的方式解決。軍隊售房區的住房和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經批準也可以按規定向轉業、復員干部出售。具體辦法由總政治部、總后勤部商國家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九)士官。現役五、六級士官分別比照營、團職軍官住房保障規定執行,四級以下士官住用集體宿舍。退役士官比照相應職級退役軍官的住房保障規定執行。
(十)職工。軍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不再實行實物分配,可以購買符合出售條件的軍隊現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補貼辦法按照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暫沒有條件購房的,可以租住軍隊現有住房。?
(十一)軍隊人員實際購房面積由其根據家庭經濟支付能力自主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