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制度并軌對事業單位改革影響有哪些呢?下文,思而學教育網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供大家查看。
近日,國務院發布 《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標志著長期以來我國事業單位社會保障方面的改革開始啟動。 這也是繼國務院實施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以來,我國事業單位系列改革的又一重大舉措和進展。
回顧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發展進程, 早在1992 年, 原人事部印發 《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重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逐步改變養老金實行現收現付、 全部由國家包下來的做法;2001 年,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 《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其中對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流動時轉移各項社會保險關系做了規定;2008年,國務院出臺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和重慶市先期開展試點工作,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行試點探索。
由此可見, 國務院發布的 《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是在前期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總結試點地區經驗并結合各地區實際提出的關鍵性改革意見,也是一整套比較成熟的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及配套措施,將對我國事業單位的進一步改革產生較深刻的影響:
第一,有利于形成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長期以來,傳統的退休制度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發展和人才合理流動,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確立,無疑將有利于促進我國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尤其在市場起決定性作用的背景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將建立促進事業單位人員流動的合理機制與激勵機制,從而克服由于社會保險缺失、轉移不暢等原因造成的弊端。
第二,彌補了長期以來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方面的空白。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已經明確依法治國的總體要求,而回顧我國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幾乎很少涉及到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等相關制度。此次養老保險制度并軌無疑將起到 “補白”的作用,也有利于解決 “立法滯后, 缺乏相應政策、法規支持”等現實問題。 《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以及今后系列政策的出臺,將使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有據可依、 有章可循。
第三,養老保險費支出將成為事業單位深化改革的重要影響因素。 2011年, *、 國務院出臺的 《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 以及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 《關于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等文件,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提出了指導性意見。 在分類改革的大背景下, 無論從內部管理、 成本控制,還是從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過程中諸多其他影響因素來看,養老保險費支出無疑將成為各類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必須考慮的一個主要因素,對不同撥款類別的事業單位也將產生較大影響。
第四,職業年金的確立將成為我國事業單位改革的又一方向。早有學者曾建議 “制定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應當建立法定強制性的職業年金制度, 使其成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外的第二支柱”,而 《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明確了 “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 可見, 職業年金的確立和發展將成為我國事業單位改革的又一方向。
長期以來,一些學者批評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改革沒有取得良好的效果” “各省市試點啟動緩慢” “改革沒有實質性進展”“試點改革遇到了阻力”,等等。隨著 《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發布以及今后系列政策的進一步出臺,相信這些批評與疑慮都會逐漸消除,“雙軌制” 的提法也將逐漸退去,一個定型、穩定、可持續的社會保障體系正在進一步完善并確立。只有我們認識到養老保險制度并軌對事業單位改革產生的諸多積極影響,才有利于從頂層設計的高度切實推進依法治國,積極配合全面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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