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統稱職工)適用《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辦理繳納工傷保險費申報手續時,應當提交參保職工名單,由經辦機構核實后留存。
第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經辦機構應當加強信息網絡建設,實現資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統一規范的工傷保險信息處理系統。
第六條工傷保險經辦經費和工傷認定所必需的業務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部門預算。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設區的市本級、縣(市)分別統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逐步過渡到全市統籌。
第八條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九條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儲備金制度。統籌地區應當按月將已征收的工傷保險費總額的20%轉入儲備金專門帳戶。儲備金達到上一年度各項工傷保險費用的支付總額時不再提取。工傷保險基金有結余的,儲備金先從結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規定在基金中提取。
儲備金用于重大傷亡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以及工傷保險基金當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動用儲備金應當經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同意,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
第十二條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或者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超過規定時效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