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套房”或“多套房”的認定標準:
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單位認定房貸次數[1] 。
二、對于已利用銀行貸款購買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積低于當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貸款政策執行,但借款人應當提供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出具的家庭住房總面積查詢結果。當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統計部門公布上年度數據為準。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貸執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家庭,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按前款規定執行。
四、商業銀行應切實履行告知義務,要求借款人按誠信原則提交真實的房產、收入、戶籍、稅收等證明材料。凡發現填報虛假信息、提供虛假證明的,所有商業銀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貸申請。對于出具虛假收入證明并已被查實的單位,所有商業銀行不得再采信其證明。對發生上述情況的借款人和單位,商業銀行應及時向其所在地銀行業協會報告,由銀行業協會負責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報,監管部門列入重點檢查內容。
(二)、第二套房貸利率調整的作用
第二套房貸調整的作用是中國央行為了更好的控制信貸風險,給泡沫過大的房地產市場降溫,打擊購入多套住房的投機者而設置的上浮利率。
一般個人第一套房貸利率在基準利率基礎上享受八五折,而第二套房的利率一般上浮10%,而且首付成數也相對較高。
第二套房貸可以有效的降低銀行信貸風險,可以對漲幅過大過快的房地產價格減速,因為投機者被一定程度的打擊了,部分投機者由于投機成本加高,導致投機回報率降低甚至沒有利潤,降低了投機意愿,從而使房產價格更接近房產的實際價值。這樣也有利于窮人更容易買得起第一套房,因此也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增進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