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上海新購住房的購房人,均應在辦理房地產登記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下文簡稱“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房產稅征免認定手續。
征收范圍:包括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購且屬于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當地新購的住房。
征收標準:上海市居民家庭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的,其新購的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稅基暫按應稅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70%計算繳納,適用稅率暫定為0.6%。對住房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低于當地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含2倍)的,稅率暫減為0.4%。
計算方法:上海應稅住房年應納房產稅稅額(元)=新購住房應征稅的面積(建筑面積)×新購住房單價(或核定的計稅價格)×70%×稅率。Eg:一居民家庭 3人 原先有105平存量房,現新購123平米,單價21500元計算方式:105+123-180=48平 482150070%0.6%=4334.4元申報辦理房產稅征免認定手續所需材料:房產稅認定申報表,并提交房產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書),新購住房的契稅完稅憑證,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購房人的戶籍(或 居住)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無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申請計入無住房同住人的提供)等資料。
領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詢申請表》、管稅務機關收到購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書面查詢結果后的10個工作日內,根據審核認定結果,向購房人簽發《上海市個人住房房產稅認定通知書》納稅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憑有效身份證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繳清當年度應納稅款。未按時足額繳納的,逾期繳納的稅款從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