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確定
春節期間,備受關注的《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出臺,省人社廳廳長韓金峰對意見進行了詳細解讀。據悉,我省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留出10年過渡期,期間退休將確保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意見自10月1日起實施。
改革原因
養老保障“雙軌制”引發制度改革
上世紀90年代以前,我國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實行大體相同的退休制度,即退休費由單位負責,標準按退休前工資水平的一定比例確定。隨著國有企業改變統收統支體制,逐漸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企業率先實行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而機關事業單位一直沿用原有退休制度,形成了養老保障的“雙軌制”。隨著的發展,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特別是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養老待遇確定和調整難以統籌協調,待遇差距拉大,社會反映強烈,要求實現養老制度公平的呼聲漸高。
1月4日,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印發后,我省結合實際制定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成為國務院《決定》發布后首個啟動改革的省份。
改革范圍
涉及全省三類工作人員 離休人員除外
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適用于我省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這樣規定,與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和經費保障制度是相適應的。需要說明的是,編制外人員目前大都依法簽訂了勞動合同,要繼續推動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障其養老保險權益。
此外,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繼續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發放并調整相關待遇。
繳費方式
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意見規定: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個人繳費工資超過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和低于60%的,分別按300%和60%確定。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統一計息。這樣規定,符合《社會保險法》等相關規定,與企業繳費政策保持一致,有利于人員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同時也符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有利于促進繳費和提高退休人員基本待遇。
在繳費基數方面,我省根據國家政策精神進行了規范和細化,凡國家和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