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立正確的職業觀,理性看待公務員辭職
臨床醫學出身的潘家東在擔任霍山縣副縣長兩年多后,向六安市委組織部提出辭職,希望繼續從事醫療管理工作,該申請隨后獲批。當時,有知情人士稱,潘家東可能回老單位——霍山縣醫院任職。(新華網11月14日訊)
近幾年公務員的工資漲幅不大,而且中央反腐又讓官員們不敢受賄,一些人開始考慮放棄“鐵飯碗”,這些辭職人員之中甚至包括眾多副處級及以上的官員,因為國內的基層公務員提拔成為縣級及以上領導職務的人數微乎其微,所以這些公務員領導辭職或多或少會引起一定的轟動。
《公務員法》第十三章規定公務員可以辭職,但要履行相關手續,既然法律規定公務員可以辭職,那么公眾沒必要大驚小怪,公務員辭職并非壞事,人才自由進出,整個社會才能煥發活力。但《公務員法》又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有一部分領導公務員辭職就是為了去與原工作相關的企業就職,筆者建議各級組織、人事部門需要加強這方面的監管。每個人的想法不一樣,對公務員辭職,我們不妨以包容的心態看待,既然選擇了公務員這個職業,就必須樹立正確的職業觀,加強為群眾服務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