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級工資制改革是根據《公務員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這一規定奠定了公務員工資制度的基本框架,為今后改革和完善公務員工資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
套改工資的辦法
1、職務工資,公務員按現任職務執行相應的職務工資標準。
2、級別工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按現任職務、任職年限和套改年限確定。
3、現任職務,是指按干部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任命的職務,以2006年6月30目的職務為準。2006年7月1日后變動了職務的人員,按6月30日的職務套改后,再按職務變動規定確定工資。
由領導職務改任同一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由任免機關按干部管理權限,根據實際情況明確其應執行的職務工資標準。
4、任職年限,是指從正式任命職務當年起根據實際任職時間按年度累加計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適用這次工資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任職的人員,如實際任職時間沒有間斷,截至2006年的任職年限為11年)。
公務員在同一職務層次擔任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的時間,合并計算為同一職務層次的任職年限。
公務員現任職務低于原任職務的,其原任同級職務和較高職務的年限合并計算為現任職務的任職年限。
5、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與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合并計算的年限,其中須扣除1993年以來除試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計考核等次或不稱職的年限。工作年限,是指從本人工作當年起根據實際工作時間按年度累加計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適用這次工資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參加工作的人員,如實際工作時間沒有間斷,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為11年)。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是指在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大專以上院校未計算為工齡的學習時間(只適用于這次工資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齡計算問題)。在校學習的時間以國家規定的學制為依據,如短于國家學制規定,按實際學習年限計算;如長于國家學制規定,按國家規定學制計算。出國(境)留學并在國(境)外取得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其未計算工齡的國(境)外學習時間可合并計算為套改年限。實際學習時間短于國家規定的相同學歷層次學制時間的,按實際學習年限計算;長于國家規定的相同學歷層次學制時間的,按國家規定的學制計算。
工作人員因公負傷治療期間、女職工產假及哺乳假期間,年度考核不計考核等次的年限不予扣除(下同)。
6、任職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計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7、公務員按現任職務套改的級別,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職務套公務員職級工資制改革改的級別,可先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在此基礎上高套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高套人對應的工資標準;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的級別,但級別工資額低于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的級別工資額,可先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再就近就高套人按現任職務套改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時,現任職務的任職年限與原任低一職務的任職年限合并計算為低一職務的任職年限。
8、公務員套改的級別和級別工資額低于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轉正定級的級別和級別工資額的,執行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轉正定級的級別和級別工資額;套改的級別高于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定級的級別,但級別工資額低于定級的級別工資額的,可按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定級的級別工資額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2006年6月30日前已轉正定級的公務員,如所任職務低于同等學歷新錄用公務員轉正定級工資待遇所對應的職務層次,可按同等學歷新錄用公務員轉正定級工資待遇所對應的職務層次套改確定工資;轉正定級后可執行副科及以上職務層次工資待遇的人員,按任職年限5年以下進行套改(僅用于確定工資待遇,不作為確定職務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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