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招聘公務員合同期為三年 規定試用期為一年
深圳專門針對新招聘公務員試用期出臺了管理辦法,規定試用期為一年
5日從最新一期政府公報獲悉,深圳市委組織部與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深圳市新招聘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當中規定新招聘公務員,是指按照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招聘到機關工作,且在試用期內的聘任制公務員。新招聘公務員試用期自辦理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為1年。
除招聘職位另有約定外,用人機關與新招聘公務員應當訂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聘期為3年,包括試用期。聘任合同起始時間自辦理報到之日起計算,并作為新招聘公務員的起薪時間。
試行辦法規定了考核條件:對新招聘公務員的考核應當以其所在職位、工作職責為基礎。考核方式包括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試用期滿考核。新招聘公務員未參加初任培訓、專門業務培訓的,不得進行試用期滿考核。試用期滿考核結果分為合格與不合格兩個等次。
新招聘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試用期滿考核應當確定為不合格等次:思想政治素質不好的;道德品行不好的;工作作風不好的;無法正常履行職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存在不廉潔問題的;拒絕參加試用期滿考核,經教育批評仍不參加的;根據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公務員年度考核有關規定可確定為不稱職的情形;聘任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試行辦法自10月22日起實施,試行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