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臺新招聘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 強化退出機制
日前,從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深圳市新招聘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10月22日起實施,進一步強化了新招聘公務員的退出機制,試行期5年。
據了解,《辦法》全文共八章,五十六條,細化了對試用期公務員的培養、考核、取消聘任等規定,并根據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實際,強化了聘任合同、任職定級等內容。
《辦法》規定,除招聘職位另有約定外,用人機關與新招聘公務員應當訂立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聘期為3年,包括試用期。
同時,《辦法》重點加大了新招聘公務員培養力度,規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用人機關應當采取初任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崗位培養等多種方式對新招聘公務員進行政治素質、職業道德、政策法規、履職能力以及工作作風等方面培養。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進一步強化了新招聘公務員的退出機制:一是考核方面,賦予了用人機關制定細化、明確的試用期滿考核反向指標的權限,作為確定新招聘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結果的依據。二是取消聘任方面,加強了對新招聘公務員試用期行為的監督約束力度,適當增加應當取消聘任的剛性情形,并賦予單位一定自主權。
《辦法》在國家試用期管理辦法所列的應當取消錄用情形的基礎上,增加了“拒不按照規定簽訂聘任合同的”,“拒不參加初任培訓、專門業務培訓或初任培訓、專門業務培訓不合格的”和“聘任合同約定的應當取消聘任或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形的”等3種情形,并在原紀律處分中增加“嚴重警告以上黨紀處分”應當取消聘任的情形。
此外,《辦法》還明確新招聘公務員在試用期內被發現有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規定或者聘任合同約定的可以解除聘任合同情形的,用人機關可以取消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