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組部研究室巡視員、副主任張景虎透露,《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在8月29日經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將以中央文件形式下發施行。而該方案中明確提出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職級與待遇掛鉤的制度。而在此前的全國兩會上,人力社保部副部長何憲和國家公務員局黨組書記兼副局長楊士秋也明確公務員工資的改革方向:向基層傾斜,重點研究解決工資結構、地區差距等四個方面的問題。
公務員工資就要進行新一輪的改革了,那么我國公務員工資到底經過了幾次改革呢?下面我們一起了解一下!
我國公務員工資歷經4次改革
1956年6月16日,國務院通過了《關于工資改革的決定》,將政府工作人員的工資分為30級。同時為反映出各地生活成本差異,全國被分為11個工資區,第11類區工作人員工資比第一類區同級別人員工資高出30%。然而由于當時主流觀念對于物質報酬持否定態度,此后的工資管理并沒有完全按照上述《決定》進行。
1985年,*和國務院下達了《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這次改革規定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由四部分組成。一是基礎工資,發放的金額不分職務等級和工作年限,所有人一樣。二是職務工資,職務越高得到物質回報越多。三是工齡津貼,主要根據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來定。四是獎勵工資,即來自所在單位行政經費的結余獎勵工作績效好的工作人員。
1993年的《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明確提出,新工資制度要防止高定級別、高套職務工資等不良現象。與此同時,不再劃分工資區,而是引入了地區津貼。地區津貼包括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地區附加津貼。此次改革強調在條件成熟時,對考核優秀和稱職的工作人員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
2006年6月14日,《國務院關于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出臺。《通知》強調,要有效調控地區工資差距,逐步將地區工資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這次改革還對基本工資結構做了調整: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不再保留,級別工資權重有所加大。同時,公務員工資級別從原來的15級調整為27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