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要開始實施。
《條例》的公布受到社會關注。不過,《條例》中只是作出原則規定的“建立事業單位工資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內容,被一些人解讀為“3000多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7月1日起馬上要漲工資了”、“養老金馬上要并軌了”……
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研究室主任李建忠認為,這些是誤讀。
工資調整
《條例》在健全事業單位人事聘用制度上著墨最多,但是,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是“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這一表述。李建忠認為,這一表述應該理解為“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漲工資”。
李建忠認為,《條例》明確了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及其管理原則,但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改革涉及多個方面,法規的落實要有個過程,隨著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到位、績效考核等配套政策的落實,工資制度改革才會有進展。
事業單位工資改革2015之調薪參保誤讀
長期以來,我國對事業單位的工資管理也是隨著公務員工資的調整作出安排,兩者走的是同一條路徑。我國事業單位上一輪工資改革是在2006年。
●充分考慮各類工作人員資歷等條件的差別,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與其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和實際貢獻相聯系。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包括基本工資、薪級工資和績效工資、津貼補貼。
崗位晉升,工資增加;考核合格,薪級工資就會增長。
參加社保
《條例》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再一次引發養老金“并軌”改革話題。在李建忠看來,“《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改革方向,方案形成需要過程。”
2008年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等5省份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
●對事業單位隊伍進行分類:
行政類事業單位可直接并入機關單位,按公務員對待;經營類事業單位直接
撥款+創收
李建忠認為,事業單位改革動力機制的形成,關鍵在于事業單位已經習以為常的“撥款+創收”的運行模式能否改變。
在這種模式下,事業單位一方面依靠財政補助維持運行,另一方面積極利用自身資源從市場獲取收益。這種模式背離了事業單位的公益性的基本目標。轉為企業,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對接。
●實行與目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模式一致的養老保險制度的,要求單位與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費:
其中單位繳費比例不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
要改革這種模式,促進事業單位形成與公益屬性相一致的動力和激勵機制,需要資源和監管的雙重保證。
●政府應切實保障公共服務的財政投入:
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比如提供義務教育的學校,財政將根據業務需要提供經費保障;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比如醫院,財政將根據其業務特點和財務收支狀況,給予經費補助,并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
●“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
方案實施前就已退休的可享受原退休待遇;
方案實施后開始繳費,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參照企業模式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方案實施前即進入事業單位工作的
“中人”,則由財政按照“每工作一年視同繳費一年”的原則,代為一次性補足應繳保險費,再參照企業模式計發養老金。
●方案提到要建立職業年金,但具體如何操作,試點地方并無明確做法。
●加強監管:
規范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的行為,以完善的制度和有效的監督,將事業單位拉回公益服務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