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安徽省殘疾軍人優撫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資金管理,確保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資金及時足額發放,根據財政部、民政部印發的《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社{2012)221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資金,是指各級財政部門按照政策規定,用于民政部門服務管理的優撫對象等人員相關支出。具體包括:
(一)傷殘人員(含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烈士褒揚金,“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資金:
(二)“三紅”(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部分原8023部隊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直接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的定期生活補助資金;
(三)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補助資金,建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生活補助資金:
(四)國家按規定向優撫對象發放的一次性生活補貼資金等。
第三條撫恤補助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根據各地優撫對象人數和規定標準進行分配,向優撫對象人數較多的地區適當傾斜,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適當提高撫恤補助標準。
第四條各地要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研究確定本地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確保優撫對象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應當統籌安排并及時撥付各級財政安排的撫恤補助資金,確保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資金及時足額發放。
第五條撫恤補助資金堅持專款專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程序使用,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高效。
第六條建立健全優撫對象數據動態管理機制。各地民政部門應當將本地優撫對象的各項數據信息全面、準確、及時錄入全國優撫信息管理系統,新增人員、自然減員以及優撫對象本身情況發生變化的,應于當月在優撫對象數據庫中進行更新。
各地民政部門每年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優撫對象人員情況進行審核,并逐級匯總上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
第七條各地應當按照“民政部門核定對象、標準,財政部門核撥資金,金融機構代發到人”的規程,全面實施撫恤補助資金社會化發放,減少中間環節,確保資金發放安全、及時、方便、快捷。同時,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健全優撫資金社會化發放體系,形成民政、財政及金融機構之間的聯通聯動機制,對資金發放實現全程監管。
第八條因優撫對象當年自然減員形成的結余資金,必須繼續用于解決優撫對象生活、醫療、住房等困難和對優撫對象的臨時性救助。
第九條各地不得將撫恤補助資金用于工作經費支出。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優撫工作實際需要,在部門預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保障優撫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十條省財政廳、省民政廳每年初對各地上一年度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資金收支情況進行跟蹤統計,并根據管理工作需要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各地財政、民政部門應切實加強對撫恤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對虛報、騙取、冒領、擠占、挪用、截留撫恤補助資金等違規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各市、縣(區)財政局、民政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