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福建省殘疾軍人優撫辦法
由于2017年政策尚未出臺故繼續沿用往年版本,如有變動,以官網為準。
新標準從10月起實施,涉及13萬人;一級因戰、因公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為每人每年43630元、42250元
本報10月29日訊(記者王也)今日,記者從省民政廳獲悉,根據民政部、財政部的相關通知,我省提高了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新標準從10月1日開始實施。
此次調整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涉及約13萬優撫對象等人員。其中,提高了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
提高后,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為每人每年43630元、42250元、40870元。城鎮烈屬定期撫恤金提高到每人每年13860元;農村烈屬提高到每人每年7970元;城鎮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提高到每人每年11890元;農村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提高到每人每年7610元;城鎮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提高到每人每年11190元;農村病故軍人遺屬提高到每人每年7290元。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32050元和13650元。
同時,我省還提高了在鄉老復員軍人定期定量補助標準,在現行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提高到每人每年7840元;解放戰爭時期入伍的,每人每月7140元;新中國成立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每人每月7040元;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定期定量補助標準,在現行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35元,達到每人每月360元(每人每年4320元)。
此外,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35元,達到每人每月320元(每人每年3840元);對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35元,達到每人每月320元(每人每年3840元)。
對新中國成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以及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生活補貼標準也進行了調整,每人每月提高35元。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49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350元。已享受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的老黨員,不執行上述補貼標準,仍按每人每月50元的標準發放。已對老黨員實行定額補貼的地方,補貼標準低于上述標準的,按照補差原則發給補貼;補貼標準高于上述標準的,仍按原補貼標準發放。
申報材料:
(一)個人書面評殘申請,內容包括入伍時間、退役時間、負傷時間、地點、部位、詳細經過、在部隊未評殘原因等;
(二)申請人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書面意見;
(三)因戰因公致殘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
(四)退役證件或退役軍人登記表;
(五)申請人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張及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六)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對傷殘情況作出的醫學鑒定結論;
(七)《評定、調整傷殘等級審批表》。
辦理流程:
(一)提交申請
申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沒有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出具書面意見,連同相關申請材料一并上報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民政局。
(二)縣、市(區)民政局受理與審核
經縣、市(區)民政局審核,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到指定醫院進行殘情醫學鑒定;對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關規定的,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辦理評殘時限相應順延。在收到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殘疾情況醫學鑒定結論后,填寫《評定殘疾等級報批表》,連同其他申請材料,于收到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上報設區市民政局。縣、市(區)民政局經審核認為不符合評定殘疾等級范圍和條件的或經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鑒定達不到評定殘疾等級的,縣、市(區)民政局填寫《不予評定、調整傷殘等級決定書》,連同評殘材料,退還申請人。
(三)設區市民政局受理與審核。
經設區市民政局審核,對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到指定醫院進行殘情醫學鑒定。在收到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殘疾情況醫學鑒定結論后,符合評定殘疾等級的,在《評定殘疾等級報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印章,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上報省民政廳。對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關規定的,逐級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辦理評殘時限相應順延。不符合評定殘疾等級的,填寫《不予評定、調整傷殘等級決定書》,連同上報的評殘材料,逐級退還申請人。
(四)省民政廳受理與審批
經省民政廳審核,對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有異議的,通知申請人到指定醫院進行殘情醫學鑒定。在收到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殘疾情況醫學鑒定結論后,對符合評定殘疾等級的,在《評定殘疾等級報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印章,辦理傷殘人員證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逐級發給申請人。對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關規定的,逐級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辦理評殘時限相應順延。經審核不符合評定殘疾等級的,填寫《不予評定、調整傷殘等級決定書》,連同評殘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逐級退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