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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退伍軍人就業政策,浙江退伍軍人就業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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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退伍軍人就業政策,浙江退伍軍人就業安置

杭州市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
經濟補助經費發放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需要,扶持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自主就業,規范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經費的發放工作,促進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軍區關于認真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14〕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一次性經濟補助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發給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經濟補助。
第三條 在冬季后退出現役的退役士兵(含2014冬季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下列人員,發給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


(一) 本市接收的退伍義務兵。
(二) 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
(三)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但本人在部隊退役時選擇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第四條 退役士兵自主就業退役金標準以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統計指標為依據,結合城鄉人口比例測算基礎標準,并按不同對象結合服役年限確定具體標準。
第五條 全市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按照下列標準發放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
(一) 退伍義務兵服役滿2年的,按當年度基礎標準的200%核減退役金(由部隊對作自主就業安置的退出現役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發給的一次性經濟補償,下同)后發放。
(二) 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士官按服役滿2年退伍義務兵經濟補助標準發放,每多服役滿1年增發當年度2年退伍義務兵經濟補助標準的10?。
(三) 進藏服役期滿退役后,按當年度基礎標準的400%核減退役金后發放。每多服役滿1年增發當年度2年退伍義務兵經濟補助標準的10?。
(四) 從冬季退役士兵開始(含2014冬季退役士兵),對在杭入伍在校大學生(指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后錄取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生,含民辦、高職、獨立學院、成人高校同類學生),退役后復學的退役士兵,由入伍地民政部門按照退役士兵經濟補助標準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助。
(五) 入伍前已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錄取保留入學資格的大學生士兵,視同在校大學生士兵,由入伍地民政部門按照退役士兵經濟補助標準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
(六) 復工復職的退役士兵,按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對待,給予發放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
(七) 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的士官(簡稱直招士官),符合有關規定批準退出現役的,其一次性經濟補助由接收地民政部門根據實際服役年限給予發放。
(八) 不適合留部隊的專業宣傳隊、體工隊隊員,不屬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的“士兵”范圍,不發放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
(九)士兵服役期間受除名或開除軍籍處分的,不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助。
(十) 因國家或軍隊建設需要、身體原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情況批準提前退役的義務兵,按實際服役年限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助。符合全程退役條件的士官,按實際服役年限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助。
(十一)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在部隊選擇自主就業的,在2年退伍義務兵經濟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多服役滿1年增發2年退伍義務兵經濟補助標準的30?。
上述各類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第六條 在部隊立功受獎的退役士兵,按應發自主就業經濟補助金的一定比例增發一次性獎勵金。獎勵按最高項計算,不重復累計。其中,榮立三等功的按應發自主就業經濟補助金的10%增發一次性獎勵金;榮立二等功的按應發自主就業經濟補助金的20%增發;獲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按應發自主就業經濟補助金的30%增發。
第七條 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立功獎勵金等所需經費列入各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八條 區、縣(市)民政部門按照退役士兵預測人數和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財政負擔比例,于每年10月底前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下年度退役士兵經濟補助金預算。
第九條 各級財政根據申報,將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納入預算,由民政部門負責發放,資金按原渠道列支解決。
第十條 退役士兵到區、縣(市)民政部門報到時,由區、縣(市)民政部門審核認定后發給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發放工作應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并將發放情況報市民政局。
第十一條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以前入伍且在實施以后退出現役的自主就業士兵,按本辦法規定發給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
第十二條 各區、縣(市)現行辦法補助標準高于本辦法的,從當地實際出發,適當調整,逐年接軌。低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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